“中國暢銷名酒”既然是重磅廣告詞,肯定誰都想得到,企業難免就要大力“公關”。政府部門要做的是保證市場上的產品質量,至于在同樣合格的酒中選擇哪個牌子,那是消費者自由選擇的事情,不需要政府部門特別“引導”。
牙防組風波未平,“中國名酒”評比風波又起。河南寶豐酒業日前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商務部舉行“中國暢銷名酒”、“第六屆中國名酒”評定的行政行為違法。寶豐酒業認為,商務部的這一評選行為限制了企業間通過市場進行的公平競爭,而且明顯有悖于國家關于嚴禁開展對企業進行評比活動的相關規定。(5月16日《中國青年報》)在平等競爭的市場主體之間盡最大可能保持中立,這是政府行為的基本規范。
現在,一些政府部門搞權威認證、名牌評選,雖然出發點也許是好的,但認證以及評選的結果,實際上大多成了企業的廣告詞,政府部門不經意間給部分企業做了廣告。這顯然與政府的中立身份是不相匹配的。
其實,在中國名牌、馳名商標以及國家免檢產品等稱號已經覆蓋了幾乎所有行業的知名品牌之後,再弄個“中國暢銷名酒”評選是不是有必要,需要慎重考慮。評選多了,就難免出現“名牌打架”:如果國家質檢總局評出的“中國名牌”,卻不屬于商務部評出的“中國暢銷名酒”,消費者應該以誰的為準?
評選規則和標準很難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是很多品牌評選活動無法避免的難題。據悉,寶豐酒業是因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願申報”,因而無緣“中國暢銷名酒”,進而提起訴訟的。“自願參加”本來是個好詞,但是沒有“自願申報”就不能參加評選,卻顯然與“中國暢銷名酒”的名頭不符———既然挂上了“中國”二字,當然就該是羅列了所有的好酒,否則就是對消費者的誤導。真正公平的品牌評選活動,不應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
“中國暢銷名酒”既然是重磅廣告詞,肯定誰都想得到,企業難免就要大力“公關”。盡管評選活動本身不收費,但企業花在這上面的精力和投入肯定不會少,同樣可能增加企業負擔。此外,企業一“公關”,尋租空間就會出現,權錢交易、暗箱操作等腐敗行為就會滋生。
在一個有良好經濟環境和廣泛經濟權利的國家中,“品牌是沃土中長出的參天大樹”,品牌不會“建設”于繁多的評選活動中,那樣“建設”出的品牌很可能是一些看上去很美的無根盆景。
只有市場競爭才是最公正的品牌評選“篩子”,而身為“上帝”的消費者是品牌榮譽最合格的頒獎人。政府部門要做的是保證市場上的產品質量都符合規定,沒有假冒偽劣等等,至于在同樣合格的酒中選擇哪個牌子,那是消費者自由選擇的事情,不需要特別“引導”。換言之,保證底線合格是只能保持中立的政府的事,而從中評選名牌是可以偏心的消費者的權利。這個意義上,泛濫的官方品牌評選活動實際是對消費者評價權的一種侵犯和剝奪。(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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