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京青年報》發表社評《“稷山文案”到底向何處去》,作者蔡方華先生不無憂慮地指出:重慶“彭水詩案”與山西“稷山文案”理應有大體相同的結果,“彭水詩案”已被證明是錯案,“稷山文案”到底向何處去?我們將拭目以待。
然而,拭目以待的結果是——“稷山文案”最後一名當事人被以誹謗罪判刑一年,緩刑三年。至此,該案件的3名當事人都被以同樣的罪名,處以同樣的刑罰。薛志敬和他的律師坦言:“這個結果基本是在意料之中。”
“稷山文案”的結果之所以在意料之中,我想,大概是權力自私自利的慣性使然。因為一些司法者關心的不是沸騰的民意,也不是如何厘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如何維護法律尊嚴、如何糾正肆意踐踏公民權利的濫權行為;他們更關心的是公安機關的聲譽、司法機關的權威,還有相關領導的烏紗帽。至于公民的權利以及當事人的精神痛苦,家庭的不幸,對社會的惡劣影響,則顯得無足輕重。此外,在當地一些司法者看來,反正自己是奉命行事,出了事一則有有關領導頂著,二則還有國家賠償“埋單”,大可不必太過擔心。“彭水詩案”處理結果的負面示范效應也不可忽視。“彭水詩案”被定性為錯案後,被免職的官員卻搖身一變成了新的部門領導。這在一些不負責任的執法者眼中無異于又一顆“定心丸”。
由此可見,清除權力的自私心態、制度庇護以及惡劣的示范效應,類似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粗暴幹預、肆意踐踏公民權利的錯案、冤案才不會出現在人們的“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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