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 菲 作者文集
《新京報》5月30日發表的《稷山誹謗案始末》一文中披露了稷山縣公安局
負責人對所謂“誹謗”的一段話:我們認為不僅僅是對縣委書記李潤山同志個人攻擊,而且是對稷山縣大好形勢的攻擊”。據悉,這就是該縣公安局之所以立案逮捕乃至通過檢察公訴的理由,讀來令人玩味。(見《南方都市報》2007年6月3日A23版)
媒體對“稷山誹謗案”的詳盡曝光,不多贅述。對此案後續發展,也另當別論。筆者感興趣的是,身為縣公安局官員竟以“攻擊全縣大好形勢”作立案逮捕相關人員之理由。
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符合逮捕條件的種種情節中,怎麼也找不到適合“攻擊全縣大好形勢”的條文。這只能算是稷山縣公安官員的“土法”,也就是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長官意志。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以“土法”當作正式法律恐怕就涉嫌有法不依的問題。
類似問題並非稷山某些官員的特產,而是在某些地方基層時有所見、時有所聞。每逢對一個時期形勢的看法有不同意見時,一些官員也十分喜歡把“攻擊抹黑大好形勢”之類的帽子給批評者扣上。在這些官員心目中,只要有人和自己的意見不同,就是不保持一致,就是大逆不道,唯我獨尊的長官意志表現得淋漓盡致。
其實,一個地方形勢好與不好,不是由官員說了算,而是通過方方面面工作實效體現出來的。地方形勢好,包括經濟發展、物價穩定、公平公正、人民安居樂業和諧相處。這些指標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決不是哪個官員的一言堂能代替、概括的。一些群眾的看法不見得一定全面和絕對正確,但人們有權利獨立發表自己的看法而不受他人的左右。
一個以執政為民為己任的官員,面對公眾的一些批評意見不應抱有抵觸情緒。正確對待這種批評,恰恰可以促使自己不斷地反思不足,完善工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相反,一個官員耳中經常聽到的是“形勢大好,不是小好”、“領導有方”的恭維話,難免滋長驕傲自滿的情緒,而這往往就離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危險不遠了。
稷山縣某些官員重拾“攻擊全縣大好形勢”這個“文革”中慣用的故伎警示我們,在依法治國方略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不斷推進的今天,不斷增強基層官員的法律意識、民主意識和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意識,仍然任重道遠。
稷山的天是誰的天
“稷山縣誹謗案”一審的標本意義
"稷山文案"結果為何在意料之中?
稷山誹謗案,地方鐵幕誰來戳破?
我看所謂的“稷山誹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