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披露,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披露了《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後瀆職犯罪情況報告》。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就這份通告作了說明,指出在礦難瀆職犯罪中,免刑和緩刑比例竟然高達95.6%!這就是說,每100個犯瀆職罪的人,真正服刑的不到5個,這真是一個讓國人目瞪口呆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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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礦難的頻發次數和死亡人數在全世界堪稱“大哥大”。以2003年為例,全世界產煤約50億噸,總計死亡8000人左右。而我國當年產煤16.6億噸,僅佔世界總量33.2%,但死亡人數竟然高達6434人,佔全世界死亡總數的80.4%!再以.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即每產100萬噸煤的死亡人數)來比對,我國是美國的100倍,是俄羅斯的10倍,是印度的12倍。這些權威部門提供的數字,是對不絕入耳的礦難消息的詳細注釋。實事求是的講,國人對礦難已由過去的震驚、憤怒而漸趨麻木了。
中國的礦難為什麼連綿不絕?大大小小的李毅中們為什麼無能為力?看了上面那個通報,人們也就差不多找到一些答案了。這其中一個重要答案就是吏治不嚴,對官員客觀上的過分遷就和寬容,使官員們敢于瀆職而沒有付出相應成本的後顧之憂,更會使官員們在瀆職給個人帶來的好處與風險之間進行權衡並做出選擇。其結果是,一份一份的安全措施,變成了糊弄工人和上級的擺設並不付諸實施;一次一次的煤礦災難,並沒有讓那些官員幡然悔過而依然我行我素。
有道是:罰不當罪,不如不罰。為什麼會有如此高比例的瀆職犯罪的免緩數呢?我看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去找找原因。
一是我國的相關法律設置有問題,使安全生產方面的瀆職犯罪受不到應有的懲罰,以至于“罰不當罪”。如果是這樣,國家立法機關就應盡快重新制定相關法律,使那些把職工生命當兒戲的官員們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以儆效尤。畢竟,我國頻發的礦難早已多年一貫制,立法機關不能在保證生產安全的法律設置上滯後。一言以蔽之,我們的法律不能成為瀆職犯罪的防空洞。
二是司法公正被打了折扣,使應當受到嚴懲的瀆職罪犯逃脫了法律制裁。比如說,2006年底山西省左雲縣那起造成了56名礦工死亡的礦難,12名瀆職官員中9人被判處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這就是說,全部的瀆職官員統統是監外執行。是這些瀆職官員罪不當罰呢?還是中國的法律“刑不上大夫”?這56名礦工真是白死了!只是一審判決後引起輿論的強烈不滿,才不得不加大了某些涉案官員的處罰力度。但人們要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沒有對官員網開一面的潛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披露了礦難瀆職懲罰力度太低的現狀,現在,該是最高人民法院給個說法的時候了。人們拭目以待。(汪長緯)

誰說瀆職不是“赤裸裸”的犯罪?
量刑過輕,何以震懾瀆職官員?!
不能讓瀆職者重罪輕罰
量刑偏輕是對瀆職侵權的間接縱容
瀆職罪案為何“發現難”
容忍諒解瀆職犯罪緣于觀念錯位
以法治疏通自主流動發展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