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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幾部法律草案修改看立法理性
2007年06月26日 00:00:4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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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傑    作者文集

    正在召開的十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立法任務繁重。這次會議將審議七部重要法律草案,具體包括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

    這七個法律草案,有的已經過了人大常委會的多次審議,其中勞動合同法草案就已是四審,有望提交會議表決,即使有三部法律草案是首次審議,但它們也均非新制訂法律,而是通過多年實施後的修改修訂。綜觀這幾部重要法律草案的修改,我們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正確的立法思路和日漸成熟的立法理性。

    首先,從法律的基本定位入手,堅持正確的立法宗旨,加強弱者權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次審議稿理直氣壯、態度堅定地堅持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此前的多次審議和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關于勞動合同法到底要不要強調勞動者保護,是否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曾發生激烈爭議,甚至引起了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強烈反應,不僅如此,在學術界也形成針鋒相對的兩派觀點。 

    然而,在這個問題上,立法者始終保持了清醒的頭腦,並沒有受到資本方的不良影響,堅持了正確的法律定位。認為,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前者是由屬于社會法的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後者是由屬于民法的合同法調整的。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這就有力駁斥了勞動合同法中絕對平等地保護勞資雙方權益的論調,有利于保護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因此,才有了“用工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書面合同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不訂合同視為已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和擴大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補充內容。 

    其次,廣泛聽取民意,採納民意,進一步完善法律的框架結構。就業促進法草案新設了“公平就業”專章,婦女、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和進城務工人員都納入了公平就業的保護范圍。這是立法者認真吸納民意的結果,也可以說是民意的勝利。在就業促進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時,很多群眾認為草案應對就業歧視規定設立專章,確定執法主體,明確就業歧視的表現,規定認定歧視的標準以及制裁就業歧視的處罰標準。二審中的法律草案充分採納了民意中的合理因素,從善如流,增加內容,完善結構,為勞動者撐開“保護傘”。 

    再次,堅持嚴格限制行政權力、擴大公民權利,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就業促進法草案針對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行業隨意進行職業資格認證,無形中增加了就業者的負擔,抬高了就業門檻的現象,明確規定職業資格證制度的范圍。原草案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二審草案修改規定為“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將有效遏止一些主管部門和行業借設立職業資格證來牟取不合理利益的衝動。 

    在律師法修訂草案中,則進一步明確了律師職業定位,擴大了律師的權利,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規定律師會見被告人不得監聽,明確“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的“職業豁免權”,將律師權利保障的原則進一步具體化。 

    而在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則致力于通過程序改革緩解“申訴難”和“執行難”。它通過對再審情形的具體化,對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限制,擴大和明確了當事人權利,增強了可操作性,減少了隨意性,能有效避免案件應當再審而不予再審的缺陷,有利于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和再審期限的內容。而對于近乎成為痼疾的“執行難”,草案則加大了執行力度,強化了執行措施,增加了對個人和單位的罰款條款、對拒絕協助執行人的拘留條款以及更換執法法院的條款,並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三年。 

    從上述幾部重要法律草案的修改內容看,立法者對事物的認識已經非常深入,逐步擺脫了表面現象的幹擾,已經開始從立法入手致力于從源頭上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而且注重的是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這是立法理性的標志,也是立法者日益成熟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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