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飛 作者文集
從1988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清理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通知”到今年3月18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
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歷時19年,一些地方黨政機關違規建樓堂館所的歪風卻始終沒有得到有效扼制。
對此痼疾,絕大多數的抨擊矛頭都是指向搞違規建設的黨政機關。不過,筆者以為,問題的根源與上一級領導機關密切相關,即“問題在下面,根子在上面。”請看以下幾類表現——
其一,默許遷就。下級黨政機關搗弄“豪華衙門”之類違規建設,其上一級黨政領導一般不會也不可能不知道,只不過裝聾作瞎,默許遷就罷了。待到事情鬧大之後,又故作驚詫,聲稱要“嚴肅處理”。能否真的嚴肅處理,實在令人生疑。
其二,包庇袒護。有些地方黨政機關違規建設樓堂館所的問題一旦被群眾揭發,或者被媒體曝了光,其上一級領導往往極力包庇偏袒,能捂則捂,能蓋則蓋,並美其名曰“關愛下級”、“保護幹部”。殊不知,這種“關愛”和“保護”是以犧牲黨性原則、犧牲群眾利益為代價的。
其三,懲罰乏力。地方黨政機關濫建“豪華衙門”、大搞違規建設後,結果又怎樣呢?毋庸諱言,在此類違規問題上,我們的法律疲軟乏力得很,只要不牽扯出經濟犯罪問題一般都是“蜻蜓點水”、給個“毛毛雨”處分。治理違建“樓堂館所”長達19年之久,尚未聽說有哪一位黨政要員純粹因為違建問題被治罪判刑的。
筆者以為,他們違規佔地、違規耗費巨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不亞于經濟腐敗犯罪。對他們雖然不能以經濟腐敗犯罪論處,但定其“瀆職罪”當是恰如其分。對一些典型案件中涉案的黨政領導幹部應該移送司法機關,以“瀆職罪”懲處。惟此,才能真正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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