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超低價買賣房屋、妻兒挂名領薪、情婦(夫)收錢官員辦事等10種受賄方式,今後將納入法律懲治范圍。此前,這些隱蔽復雜的受賄活動,在腐敗案件查處中往往遭遇異議,此次兩高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有利于及時查處此類隱密高發的
權力腐敗。
最高法、最高檢的聯合意見,是近來高層反腐的連環舉措之一。5月底,中紀委下發了《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黨員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其中罕見地提出,自規定發布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輿論稱之為三十天大限。此次兩高實施的司法解釋,即與中紀委的八項禁令相銜接,將中共黨內的整風肅紀提升到了法律追懲的高度。
三十日大限如今已過。在大限之內,各地各部門曾要求黨員自查,並填寫《登記表》,白紙黑字記錄在冊,上交各級紀委機關。不過,大限令效果有限。除河南一省公布有979人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外,再無其他省份公布有黨員官員主動坦白。場面離奇冷清且不合常理,個中深意卻只能玩味。以大限形式整飭吏治,實質是借中央權威阻遏貪腐。原以為大限如剝筍,殼盡而筍出,不料所剝卻是洋蔥,層層褪盡而所剩無他。大限無果,損傷最大的其實是該政策的權威性。
作為反腐連環舉措之一,此次兩高的司法解釋直指隱蔽高發的腐敗活動。前有黨內三十天大限號令威嚴,又有坦白從寬的利害誘導,輔之以今年來持續走高的反腐態勢,輿論對于一場反腐風暴的到來已成期待。民眾自然不願接受三十天大限的慘淡景象,如能加以法律懲治,繼續深化浩大的反腐大限之效,不僅顯示了中央權威,于公眾走低的信心也是一種挽救。因而,兩高的司法解釋,既可能是三十天大限之後的雨點,也可能是更大的反腐風暴之前的雷聲。
但雷聲和雨點,公眾都不能只剩期待。因為只能期待,也只有期待,腐敗之于公眾,事實上已成為不得不接受的社會現實,復雜冷淡的公眾反應便相伴相生。這也是三十天大限調門高亢,公眾內心卻依然苦悶的原因。此次司法解釋,將官員超低價格買賣房屋、官員親屬裙帶挂名領薪、情婦收錢官員辦事等10種受賄稱為新型受賄活動,但事實是,這些腐敗形式存在多年,對社會生活的滲透污染已到相當程度,細微處的民憤憂心也此起彼伏,今日雖有法律立意追懲,但政治對公眾義憤反應遲鈍也須承認。
這使反腐的推力問題再又現身。憑公心論,反腐至今,這一浩大工程一直在由高層推動。諸多的反腐制度,也是置于從上往下的反腐思路中進行。這使迄今為止的反腐制度建設只是單方面的法規完善和方式創新,而真正激活制度有效運作的公眾監督與政治參與,卻一直未能有效改善。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官員財產申報、官員家屬出國備案、官員配偶和子女從業情況申報登記等制度不可謂不多,但真正有效的沒有幾個。公眾監督與反腐制度之間的體制隔膜始終未能打通,是反腐新政頻出卻收效不彰的原因所在。
此次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于反腐法律的日趨完善,當為一喜;于低效難張的法律處境,又生一憂。法律不是擺設,腐敗卻是現實。如何將法律嵌入現實,這不只是兩高司法解釋的前景問題,而是當前制度反腐的全部問題。如果不談公民的政治參與,不談反腐制度的公眾激活,不談自下而上的權力監督,想反腐創新不致遭遇公眾失語,真是難上加難。(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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