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一些學校規定畢業前沒有還清助學貸款的學生一律不發給畢業證和學位證,國家並無這種規定”。(7月13日《燕趙都市報》)
畢業前沒有還清助學貸款扣押畢業證,這顯然是一個毫無道理的做法。首先,畢業證和學位證只是一種資歷憑證,並非一種財產,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償還貸款的抵
押或擔保物;其二,學生所以需要助學貸款,正是因為貧困,而在尚未畢業之前,怎麼會有能力還貸款?更重要的是,扣發畢業證學位證,無形中又給畢業生順利找工作人為制造了障礙,而沒有工作,叫這些學生拿什麼還貸款?
但話又說回來了,時下許多大學之所以以扣押畢業證的方式催促學生還貸款,並不是不懂得上述道理,也是出于無奈。因為我們知道,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雖然名為“國家貸款”,但在現實的制度設計中,卻是名不副實的———代表國家的政府並不為此承擔擔保責任。這樣一來,銀行為催促學生還款,除了直接找學生外(如近年來,各地頻繁發生的銀行起訴學生事件),就只有盡可能向大學施壓,而大學除了扣發畢業證,事實上也並沒有更多有效的辦法。
可見,“不還清助學貸款扣押畢業證”現象的普遍存在,歸根到底,折射的是當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在制度設計上的欠缺和不完善。
助學貸款雖然也叫貸款,而且也是由商業銀行具體施行的,但從根本上講,它並非一種純商業行為,而主要是一種公益性、社會性的準公共品。因此,實施這一政策,政府應該成為義不容辭的主角,為貸款提供制度保障。如在美國,其助學貸款便由政府向銀行提供雙重擔保———“先由州政府擔保,然後由聯邦政府再擔保”,一旦畢業生因各種原因無法還款,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則有義務向銀行賠付95%的拖欠貸款。遺憾的是,目前在我國,政府實際上並沒有為助學貸款承擔更多的公共責任,而是將這種責任轉嫁給了作為商業機構的銀行。
此外,“強扣畢業證”的發生,也暴露了目前助學貸款政策在許多具體細節和制度配套上的不完善,如還款期限的短促、還款方式的單一。
先看還款期限,依據現行的有關助學貸款管理規定,大學還款期限一般為4年,最多僅可延長至6年。在時下大學生就業壓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業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斷走低的就業環境下,這樣一個還款期限,無疑顯得十分緊迫,無法給畢業生創造一個寬松的還款環境。
再看還款方式,目前我國的助學貸款的還款,主要採用的是簡單的分期償還方式,缺乏更多可供學生靈活選擇的還款方式,這樣一來,勢必客觀上增加學生還款的難度並且無助于提高他們的還款積極性。而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除分期償還外,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還有“等額償還”、“收入比例償還”、“延期償付”乃至“用社會服務抵債”等等。
毫無疑問,大學生助學貸款是一項充滿善意的公共政策,既是對那些貧困大學生上學難的救援之善,也是維護整個社會教育平等本身之善。但是,要確保這種善意能得到落實,真正轉換為現實的善治、善政,無疑又離不開制度設計的不斷完善和支撐這種完善的政府責任。■張貴峰

破解“學生欠貸款,大學扣文憑”困局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缺少商討,缺少博弈,缺少共識,只是由單向的行政權力意志確定的規則。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這種“權力治理”格局,存在著先天性的弊端和漏洞,必然會帶來一係列問題。
首先,政府把貸款風險完全轉嫁給了銀行。其次,銀行只是為了行政命令而被動地發放貸款,積極性不高。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助學貸款缺乏明確的權責關係界定,有空子可鑽,導致一些大學生有錢不還,使多筆貸款難以收回。這樣,助學貸款就陷入了一個多輸困境:銀行收不回貸款;大學生面臨不誠信,缺乏感恩之心等道德性譴責;而高校也不得不採取“扣押”這樣一種“不厚道”的手段。在這個困境中,高校、銀行和欠貸大學生,都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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