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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勞動者,政府責任不能止于提醒
2007年08月13日 10:47:33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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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之前的《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不應是單純的勞動“管理”法規,而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調節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聽憑勞動者自我“警惕”,不是政府作為公共秩序維護者的應有態度。

    國家勞
動保障部選擇上海作為其在全國推廣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宣傳的第一站,上海勞動法學有關專家也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用工將面臨十大禁錮。對此,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有關人士提醒勞動者,要警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對企業老員工的大規模減裁。(《東方早報》8月12日)

    盡管勞動部門“警惕用人單位大規模裁減老員工”一說是一種善意提醒,但筆者依然感覺到說不出的滋味:對于缺乏博弈手段的普通員工來說,警惕是人的本能,但警惕之後的防范是只靠“自我維權”無法實現的。事實上,資方霸權現象早已泛濫,《勞動合同法》正是針對普遍的勞資博弈失衡現象所出臺的制約性法規,通過明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從而提供其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制保障。如果在《勞動合同法》已然出臺之際,出現“用人單位大規模裁減老員工”等嚴重違法現象,還只能指望勞動者的“警惕”來遏止,那麼法律的仲裁意義與幹預作用就幾近于無了。

    以“經濟理性動物”著稱的某些利益群體,善于鑽市場乃至法律的空子,這是出于他們牟利最大化的本能衝動。然而,既然法律不是完美無缺的,總會遺留一些供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那麼政府在法制進程的推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恰恰應是不斷從復雜現實中發現法律漏洞,並加以制度設計與改進。

    因此,勞動部門提醒勞動者“警惕用人單位大規模裁減老員工”,僅僅是邁出了政府履責的第一步。“用人單位大規模裁減老員工”現象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無非是某些心存僥幸的企業企圖鑽《勞動合同法》的空子,卻並不意味著可以鑽所有法律的空子。從法律層面而言,我們有《勞動法》等國家立法;從行政法規層面來看,我們有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部門法規;從具體執法層面來看,我們有相應的工會維權、勞動仲裁、法律訴訟等路徑;這些法律法規以及具體保障舉措,與《勞動合同法》一起構成了立體化多層次的法律保護體係。可以說,勞動權作為基本人權,隨著中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速與政治文明的發展,已經通過各種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得到了具體、全面、充分的法律確立和保障。

    勞動者權利保障不僅是勞動者的個體所需,也是政府職責所在。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每一項權利,也即是對政府的”賦責“,要求政府必須時刻注視各類違法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承擔以上履責義務,採取積極幹預手段,防止和震懾某些資方濫權現象,以確保法律與現實的無縫對接。相對于勞動者,政府擁有更為強大的人力、物力等動員資源與強制手段,能夠提供給勞動者各種事前與事後救濟途徑。只要政府下定決心行動起來,沒有什麼企業霸權行為不能得到遏止,沒有什麼”鑽法律空子“現象可以逃脫懲處。

    如果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出臺還出現“大規模裁減老員工”現象,那麼各級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尤其是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應認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職問題,克服“行政不作為”的惰性,切實履行自身的執法職責,兌現法律的承諾。有關立法決策部門也應認真反思各類勞動法律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定位———無論是之前的《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不應是單純的勞動“管理"法規,而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調節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聽憑勞動者自我“警惕”,不是政府作為公共秩序維護者的應有態度。(畢舸)

相關報道:

勞動部門:警惕用人單位大規模裁減老員工

別讓老員工成為勞動合同法的受害者

勞動合同法能否蕩滌用工老規矩?
關注勞動用工管理與監察新動向
《勞動合同法》:員工企業兩相利
警惕《勞動合同法》遭遇執行困局
新勞動合同法怎樣解讀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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