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達 作者文集
自己的兒子被鄰居張家孩子掐死,張家逾半年未向被掐死小孩的家人賠償一分錢,也沒表示道歉,悲憤難抑的母親將硫酸潑向了鄰居張家的大女兒。這起故意傷害案件宣判後,無法平息怒火的被告和被害人的父親在法庭上對罵。脫下法袍的主審女法官目睹這一幕,斥責張家父親在
當初的賠償問題上違背良心。(8月28日京華時報)
社會需要有良心的人,司法機關更需要有良心的人。一個好的法官,一定是一個有良心的人,一定是一個正直的人。穿上法官袍代表國家意志,以法律法規說話;脫下法官袍,就是一個普通公民,以社會良知說話。主審女法官脫袍斥責無良原告的一瞬間,彰顯其大仁大義的品格,應予以強烈支持。
在女法官大仁大義之舉的背後,也著實讓人感到悲哀。
從該案來看,張家十三歲的兒子將鄰家六歲的兒子掐死而且拋屍井中,給受害人的父母親人帶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張父作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理應對鄰家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並應當積極賠償(因張家兒子不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被收容教養3年,另判張家賠償15萬余元),盡可能地減輕鄰家精神上的巨大創傷。然而,事過半年多,張家既沒賠付鄰家一分錢,也沒有表示過任何歉意。事實上,張家有房有車,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正因為張家的冷漠,令人心寒齒冷,在半年後引發了另一場潑硫酸的惡性事件,自己也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之中。
我們不妨這樣想問題:如果韓家能夠及時拿到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即便先拿到一部分,對韓家也是個補償和撫慰,韓浪恐怕不至于走到害人最終害己的一步。她不幸碰上了“執行難”,法院的判決如同一紙空文,而且韓浪也沒有看到獲得賠償的前景,她于是選擇了以暴力制無良。張家女兒被潑硫酸和其父的行徑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張父的不誠信無疑是其女遭遇傷害的誘因。
當然,比這誘因更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第一個案件的執行問題未解決,引發了當事人之間的報復行為。如果法律宣判不能得到有效執行,人們便尋求民間私報,這不但是對法律、法院的諷刺,也會加劇法制建設的難度。
法律是維護公平、懲罰犯罪的工具。因此,法院不偱私情依法宣判並不是法律係統工作職責的結束,法律執行到位,才是真正完成了維護公民法律權利的全過程。為防止此類關聯案件出現,應該進一步強化法律執行力,認真解決“執行難”問題,尤其要依法嚴懲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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