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杭民 作者文集
貴州都勻市日前撥出專門款項建立專項基金,針對在該市遭遇財產被盜、被搶的部分外來投資者、本市部分企業(納稅大戶、誠信納稅人),如公安
機關在規定時限內未能破案,當地公安局將先行賠償。(9月2日《貴州商報》)
未破案先賠償,似乎很能彰顯當地公安機關的“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可是,未破案先賠償的特定對象,為何僅限于外來投資者、該市部分納稅大戶、誠信納稅企業呢?
一些地方政府“媚商”的風氣,似乎早就有之。去年的這個時候,重慶公安機關出臺了十條服務經濟發展的措施,其中就明確提出將為128位知名企業家提供專門保護,通過“保護知名企業家聯絡辦公室”,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保護企業領導尤其是知名和民營企業家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當時,新華社也曾刊發《警方為民服務不能“嫌貧愛富”》的評論予以“棒喝”,稱“守法誠信的企業家創造了社會財富、提供了就業崗位和依法納稅,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但公安機關將其列為“特殊”保護對象,既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與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的職責不相符”。
現在異曲同工的是,貴州都勻市則撥出專門款項建立專項基金,施行厚此薄彼的未破案先賠償制度。我想要問的是,這筆專項基金錢從何來?如果是廣大納稅人的錢,那麼設立如此專項基金,經過納稅人同意了嗎?
再說,未破案先賠償的特定對象,為何不是那些低保收入人群、外來務工者等困難群體呢?
據分析,目前刑事案件中約80%都是“兩搶一盜”,即搶劫、搶奪、盜竊。這些犯罪行為隨機性強,沒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大多發生在街頭、社區,受害的也多是普通人。從某種意義上看,這些困難群體財產被盜、被搶後所遭遇的生活窘境,更讓人揪心,他們可能一下子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本錢”,飯也吃不上了,病也沒錢看了。于情于理,公安機關如果在規定時限內未能破案,先行賠償的應該是他們才對啊!一味盯著商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何在?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經濟學家舒爾茨在獲獎演說中表示,世界大多數是貧窮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那麼你就會懂得經濟學當中許多重要的原理。熱衷于為少數富人服務的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何就不認真點“窮人經濟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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