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敦煌第一貪”的甘肅省敦煌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辦公室原副主任龔開成(因貪污受賄近500萬元已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之妻張紅,一年半前在其丈夫落網後攜巨額贓款潛逃,被辦案機關通緝。近日,張紅在蘭州落網並被押解回敦煌執行逮捕(據11月5日《蘭州晨報》)。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
自飛。”張紅在丈夫落網後,竟攜巨額贓款“失蹤”,想做一只“各自飛”的“自由鳥”,這無疑是枉費心機。
“拿的要送回來,吃的要吐出來”,為了最大限度地打擊腐敗犯罪行為,追回腐敗犯罪所得,乃是天經地義的。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將腐敗犯罪行為人的貪污受賄所得、禮金及“來源不明”的財產視做“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沒收。如果犯罪行為人將贓款贓物轉移或轉換為其他的財產形態(如贓款的投資所得、贓物因升值的收益等),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就“高抬貴手”了。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應當沒收的犯罪所得有三種表現形態:即替代收益、混合收益和利益收益。對照《公約》關于沒收對象的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沒收范圍顯然過于狹窄了。
為了加大反腐敗的力度,我們有必要參照《公約》對我國相關法律作相應的修改,以便更好地開展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敗犯罪所得,徹底剝奪腐敗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如此一來,貪官老婆攜贓款外逃、想做“自由鳥”的癡心妄想才能被徹底粉碎!(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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