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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性賄賂 作者/張兮兮 (來源:新華網評)
“公安消防部隊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包括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公安部消防局日前發出通知,在全國消防部隊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大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並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賄賂。(11月15日 新華網)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變化,性賄賂越來越成為賄賂重要形式。在一次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語出驚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辦的省部級幹部大案中,幾乎每人都有情婦,“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這種背景下,公安部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賄賂,不能不說有積極的意義。
但僅靠禁令就能杜絕性賄賂嗎?恐怕不能。當前我們出臺的一些禁令其實並不少,如禁止公款吃喝,禁止公車私用……可這些禁令真的達到“令行禁止”的效果了嗎?看看周邊現實,情況不言自明。
為什麼不能杜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禁令中規定的一些處罰往往很輕,甚至有的根本就沒有處罰。如此下去,禁令自然就成了一種擺設,缺乏必要的威懾力了。而從公安部消防局日前發出的禁令來看,同樣存在這樣的缺陷,禁令中雖然提及“嚴禁性賄賂”,但對于違反了禁令該受到什麼處罰,卻語焉不詳,這就令人懷疑其效力了。
當然,這也不全是出臺禁令部門的錯,從根本上看,關鍵還在于我國法律並沒有把性賄賂當作一種犯罪。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范圍”被牢牢限定為“財物”,把其他賄賂形式都排除在外了。這顯然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要求。
因此,在當前反腐倡廉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加大對性賄賂的監督查處力度,同時立法機關應盡快修改現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法律條款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只有這樣,“性賄賂”這種腐敗形式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我國的反腐工作才能得以更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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