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發表演講時說,近年來中國房價上漲很快,人民很有意見。他提出了解決中國房地產問題四個方面的措施,其中建設經濟適用房是一項重要內容。溫總理說,經濟適用房是面向中產階級的,他們中有許多人工資也不高。在中國,經濟適用房戶均面積90平米是比較合適的,因為中國人多
地少(新華網11月20日)。
既然我國政府把建設經濟適用房作為解決城市中等收入群體住房問題的重要渠道,那麼,我們的社會就理應有一種與之相適應的落實氛圍。可令人遺憾的是,近年來的種種現實表明:我們的社會氛圍,對落實經濟適用房制度非常不利。這種現狀應當盡快改變。
首先,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制度設計,不能再從輿論上爭論了。應當看到,經濟適用房制度是中央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整體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房改初期,國務院發布的終結福利分房制度、實施房改新政的時候,提出房改的總體目標是:“停止福利住房實物分配,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係”。可見,在房改初期,我國就確定了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房改目標。雖然這個目標後來被扭曲了,成了以商品房為主,但經濟適用房這種面向中等收入群體的住房模式,政府仍在大力推進。
盡管如此,對于經濟適用房制度設計,近一兩年來,國內有的著名學者、專家,或發表文章、或在“兩會”期間通過媒體呼吁:建“經濟適用房是錯誤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再低的房價,中低收入者也買不起”等,主張用“租賃房”去代之。這些觀點,對經濟適用房制度的貫徹落實,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認識上的模糊。現在看來,對于經濟適用房制度沒有必要再爭論了。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這一指導思想應當成為我們研究這一問題的認識基礎。
與經濟適用房制度落實不相適應的社會氛圍還表現在,對于違規入住經濟適用房行為的默認或放縱。由于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利益因素,近來一些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行為不斷被媒體曝光:如2006年6月22日《大河報》報道,鄭州市龍鑫小區以經濟適用房名義開發建設338套、套型面積為95—150平米的房屋,其中有126套被鄭州市某市直機關團購;中央人民廣播電臺2007年1月31日報道:濟南市陽光舜城小區經濟適用房套型面積最小160、最大295平米,共8棟樓,全部被省直機關買走;至于北京天通苑小區的經濟適用房,戶主開寶馬、坐奔馳出入的新聞,更是多有報道。
任何制度,只要有利益方面漏洞,就有被尋租的空間和行為,對經濟適用房操作過程中在建設、出售等環節出現違規現象並不可怕,而值得人們思考的是,有關部門對屢屢發生的、已被媒體曝光的經濟適用房違規單位和個人,為什麼難以追究責任?2004年5月,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四部門印發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由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按照市場價補足房款,對申購者給予行政處分。盡管國家有如此明確、具體的規定,可公眾還是很少看到有關部門對違規者追究責任的報道。
創造與落實經濟適用房制度相適應的社會氛圍,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多從有住房需求群體視角來考慮問題。必須看到,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在我國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他們中的大多數有改善住房條件的願望。但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採取搖號、或靠有資格購買者幾天幾夜排隊去申購,總不是辦法,這種非正常的供應方式應當終結。客觀地講,在我國房價持續高漲的背景下,強大的社會輿論推動,會使經濟適用房這一制度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人因享受到而高興,一方面也有更多的人因看不到希望而不得不被迫購買價格更高的商品房。所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經濟適用房制度落實,當作關注民生大事來抓,要把落實計劃公布于社會,使更多的符合條件者看到希望或實現預期,讓改革開放成果惠及更大范圍社會成員。(李季平)
相關報道:
“廉租房”千萬別學“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也應“以租為主”
經濟適用房制度尚需完善
經濟適用房宜租不宜賣
誰還能輕松騙走“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制度能惠及困難居民嗎?
新經濟適用房政策的“軟肋”
經濟適用房是政策制定者自開的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