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榮 作者文集
11月30日,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謝海青通過郵
政快遞將一份《關于請求對〈上海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遞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書認為,《上海租賃辦法》第八條中的“人均承租面積標準”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權限,具體內容和現行多部法律相抵觸,違反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指出限制“群租”不合法。(12月1日《中國青年報》)
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冉井富博士在接採訪時表示,在廉租房制度建立並具有較大范圍的覆蓋面之前,執行目前最小承租面積的規定,勢必損害城市外來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權以及其他生存權。限制“群租”容易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產生不良示范效應。
其實,在城市房價畸高的境況下,出現“群租”是一種必然現象。如果“一刀切”以最小承租面積來限制,必將增加租房者的負擔。眼下城市房價貴,這也拉升了租房市場的價格。如果要農民工以及那些剛出校門在外打工的大學生一人租住一間房子,不但不太現實,而且會增加他們的經濟負擔,而且執行起來也不夠現實。
現在,有些地方雖然建起了一些供打工者居住的農民工公寓等,但這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何況,有些地方的這類廉租房還夾雜著商業利益和戶籍制度的限制,其社會公益程度並不是很高。筆者認為,在社會還沒有足夠的廉租房來保障眾多人基本居住需求的情況下,管理部門應當寬容“群租”現象。
對“群租”現象,正確的做法不應是一味限制,而是應劃出允許“群租”的一些界限。比如目前有些城市規定每人租住的房屋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那麼一間20平方米的房屋只要不超過4個人租住,就不能算違規。至于“群租”中人員混雜給治安帶來隱患等問題,以及有人“群租”後在房內分割搭建等問題,那是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總之,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行政管理應當採取社會成本最小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措施。那種為了管理和執法的方便、不計社會成本、濫用行政權力的做法,是一種典型的落後管理方式。因此,筆者期望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出租或承租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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