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作者文集
記者獲悉,保監會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出了費率調整初步方案,擬將交強險責任限額由6萬提
高至12萬元,並決定召開聽證會對交強險費率進行調整。(12月1日《信息時報》)
自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以來,該項保險就受到社會輿論諸如保費過高、保額過低,及保險公司獲取暴利的指責。在這種情形下,有關方面擬對交強險費率作出調整,包括提高責任賠償限額、下調家用汽車參保費率等,盡管其中不無“被逼無奈”的成分,但畢竟也是一種順應民意要求之舉,體現了一種“有限的進步”。
交強險之所以會出現保費過高、保額過低,保險公司囤積巨額節余等有違公平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相關部門在首次確定保費與保額前沒有聽取包括車主在內的公眾意見有關。正是包括車主在內的公眾缺席,造成了交強險制度在在出臺時就被打上了不公平的烙印。現在有關方面決定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對交強險費率進行調整,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在“補課”。
盡管聽證會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也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但它卻是公共決策走向公平公正不可或缺的保證。要公平地兼顧保險公司、車主、理賠對象等各方的利益,不通過公開的聽證會當面博弈,難免會侵害相對弱勢方的利益。
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是一種公益性保險,國家強制車主參加這種保險。保險公司不能通過經營交強險贏利,而只能被定位為交強險的代辦者。也正因為如此,通過舉行聽證會確定交強險費率標準,只能以維護該險種的公益性為依歸。所以,交強險應以保險公司贏虧平衡為制訂標準,唯有基于這一標準確定的交強險費率才會是真正公平的。
這就要求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聽證會不能出現各方利益表達失衡現象;聽證代表名單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評議與舉報;聽證過程中,保險公司應當提供由利益中立機構出具的數據報告,應當滿足聽證代表調取未提供的數據並進行核實的要求;聽證會舉行過程中應邀請媒體、群眾與人大代表進行全程報道與監督;交強險費率的最終確定須以大多數聽證代表的意見為基準,而不能出現“你聽你的證、我要我的結果”現象,從而讓聽證會淪為擺樣子、走過場。
實現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盡管這次有關方面決定召開聽證會是對此前做法的一種矯正,但無論是聽證會的召開還是交強險費率的最終確定,都須確保相關過程在公開、公平中進行,確保制訂出為各界普遍接受的公正的費率標準,讓正義真正體現在交強險制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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