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華 作者文集
12月1日,新修訂的《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
法>辦法》規定,企業或者旅館、飯店、商場、超市、文化娛樂場所等經營性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職工或者女性消費者的身體。(12月2日《新文化報》)
在當前性騷擾、侵害婦女利益時有發生的情況下,吉林省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婦女利益,這應該值得肯定。但是從網友留言來看,並沒有得到多少讚揚或肯定。這是為什麼呢?
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就是吉林的立法者出臺這樣的規定,忽略以下三點:
首先,不得隨意搜查女職工或者女性消費者的身體,已在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吉林的這個“辦法”只不過把已有的法律規定內容作了重申。這樣的地方立法並沒有多少實質意義。
其次,這樣的地方立法還會造成社會誤解,反而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該“辦法”只規定企業或者旅館、飯店、商場、超市、文化娛樂場所等經營性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職工或者女性消費者的身體,並沒有規定非經營場所等其他場所,那麼是不是在經營性場所之外,如學校、機關、社會團體等場所就可以隨意搜查女性的身體?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這樣的理解並沒有什麼不妥之處。可這麼做,明顯違反了全國性法律。
再次,地方立法不斷重申全國性的法律,是對立法資源的浪費。任何立法都要經過調研、徵求意見、人大表決等許多法定程序,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明明已有國家法律規定,地方還要再搞一套,這種重復勞動不知道又要浪費多少立法資源。
法律不是禁令,而且禁令在很多時候也不是重申次數越多越好。法律的效力在于有效的強制力保證,而不是反復重申。對于婦女權益保護,還是應該在貫徹已有的法律規定上下功夫,不要在搞無謂的重復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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