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盧鐵峰為近千名來自市直機關的青年幹部作了主題為“青年幹部職務犯罪的成因透視與預防”的講座。盧鐵峰介紹,廣州職務犯罪有四成是30歲左右的青年所為,而廣州青年職務犯罪人數的85%年齡在30歲至45歲,他們掌握一定權力,有許多是單位和部門主管。(12月4日《信息
時報》)
對于特定的群體,總結出一定的犯罪規律,對于我們反腐敗建設有一定的好處。比如說現在“職務犯罪30歲現象”的出現。30歲左右的這一群體大都順境多、逆境少,存在“三高三低”的態度:普遍對國家發展認可度很高,對所處現狀的滿意度低;對工資待遇期望值很高,對勞動付出的情願度低;對物質化生活追求很高,對挫折失敗的承受力低。因此,一旦當他們有權時,就極易使用權力來撈錢,陷入犯罪的泥淖。那麼,我們就應針對這一群體的特點,有的放矢地開展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對待生活的人生觀和對待權力的法治觀念。
然而,所謂的“職務犯罪30歲現象”的出現與防范,絕不能在年齡上大做文章。30歲左右的這一群體因為對物質生活追求高有可能容易陷入職務犯罪的泥淖,59歲左右的群體也可能因為退休生活的保障容易陷入職務犯罪的泥淖;那麼40歲左右的這一群體也當然容易陷入職務犯罪的泥淖,因為他們正當中年,上有老下有小,正承受著最大的家庭負擔,有什麼理由說他們不會受到金錢的誘惑而陷入職務犯罪的泥淖呢?
“職務犯罪30歲現象”的出現核心不在年齡,不在于這一群體存在著比其他群體更需要追求物質享受,更經不起誘惑伸手撈錢進行職務犯罪。事實上,也有許多同樣經歷和背景的30歲左右的公務員和官員並沒有進行職務犯罪。“職務犯罪30歲現象”的出現背景首先在于如今“幹部年輕化”趨勢加快,而許多年輕幹部在上升過程中並沒有受到有力的制約和監督。“幹部年輕化”當然是個好事,但一些地方過分地追求年齡,過分追求高學歷,在提拔和選用幹部時,將許多並不具備領導能力的年輕人提拔上來,缺少相應的民主機制;並且在使用他們中,“一把手說了算”,沒有相應的監督與制約。這樣的年輕人提拔上來,又缺少監督與制約,可想而知,一旦他們權力在手,面臨金錢誘惑時,會做出什麼樣的舉措。
要防范“職務犯罪30歲現象”的蔓延,不僅僅是針對他們的年齡,找出他們的特點進行教育,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在上升過程中,能受到民眾與媒體的有力監督,通過民主機制選拔上來;當他們在重要崗位時,要完善制度讓他們不能隨意伸手,更重要的是有監督和制約他們的有效機制,讓他們一伸手必被捉。(浩瀚
原題:防范“職務犯罪30歲現象”核心不在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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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不應以“人群”論
反腐敗不應以“人群”論,不論是在職的人員還是離退休被返聘的人員,不論是男還是女,不論是官大還是官小,都應該納入被監管的對象,都應該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其腐敗墮落。因為,腐敗是不分性別、職務高低、年齡大小和在、離任情況的,只要制度有弊端,監管有漏洞,腐敗就會趁虛而入。因此,反腐敗制度要有普遍約束力,不論對什麼“人群”,都應該對之進行約束和監管,防止其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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