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起,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後顧之憂在黑龍江省將不復存在。據記者日前從黑龍江相關部門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將于明年起實施的一項規定,明確提出了政府為見義勇為者“埋單”。(12月6日《法制日報》)
符合道義和法治邏輯
作為社會公器的政府,對見義勇為施以援手、給予及時有力的公共救濟,本身也是一種義,並且是義不容辭的社會大義、公共信義,體現了政府存在本身的道義根基。
進一步看,政府為見義勇為“埋單”,其實也是法治邏輯的必然。我們知道,法治語境下的政府,應該是有限政府。但“有限”並不等于“有懈”,有限政府必須同時是一種與其權力相匹配的“服務政府”、“責任政府”。這其中就包括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確保公共安全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為見義勇為“埋單”,所體現的法治責任實際上是雙重的:一方面,它體現了政府對身陷困境公民的普遍一般公共救濟責任;另一方面,它也體現了政府對見義勇為者特殊的報償和回饋責任。因為,見義勇為公民是在法定義務之外在為政府分擔守護公共秩序安全的法治責任。(張貴峰)
細則尚需完善
細看相關規定,竊以為不能一味叫好,有些地方值得進一步商榷。
首先,見義勇為的“勇”字說明它往往伴隨著很大風險,甚至可能付出生命,那麼,對為了保護他人“財產安全”而去冒險見義勇為,是否值得鼓勵?對于一些並不值得鼓勵的“見義勇為”,政府應該明確表示不提倡,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安全。
其次,相關規定提到,見義勇為的目擊者以及相關人必須出面或出具材料為見義勇為者證明,否則還有可能面臨罰款。從道德上來講,為見義勇為者作證確實是一種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有時候為見義勇為作證,也可能遭到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報復等,同樣要冒巨大風險。相關規定應該為此做出更為周詳的規定,以避免證人面臨危險。再次,防止有人在利益驅動下弄虛作假等行為也有必要,更有利于確保公正。這些方面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鄧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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