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舉行的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規定,職工有組建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經營管理者不得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12月9日《新快報》)
目前在國內,中小企業絕大多數都是私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
。這些企業要麼沒有工會,即便有工會組織的,其主席、副主席一般由經營管理者兼任。這些工會主席,在處理資方與職工勞資糾紛時,很難既代表資方利益,又代表勞方利益,資方與員工之間的矛盾因而很難化解。那麼,廣州市人大的這一規定能否解決這種矛盾呢?
按照國家《工會法》的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必須由職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不管是企業經營管理者,還是一般職工代表都有權參選和當選,作為上一級工會組織根本沒有權力來否定經過職代會民主選舉的工會主席,即便他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所以說,廣州市規定“經營管理者不得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條款,顯而易見是違背了《工會法》的規定的,只會削弱職代會作為代表全體職工利益組織的權威和作用,給企業工會組織工作帶來新的混亂和麻煩,也會讓員工在維權時無所適從,更會讓人產生法出多門的疑惑和擔心。(錦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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