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平 作者文集
11歲的兒子救人身亡,自己卻被判承擔70%的責任。33歲的東北漢子曹憲柏從吉林省農安縣法院一審結案的那天起,就反復自問:我教育兒子見義勇為,錯了嗎?(11月13日《人民日報》)
農安縣法院判決認為,小學生曹楊家長在此事中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理由是家長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作用。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話題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可以提倡,家長教育孩子見義勇為有沒有錯,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採取“不鼓勵,不宣傳,不提倡”的做法從情理和道義上說是否過于冷漠等一些話題。
今年6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做到教育與保護相結合,要求學校加強對學生進行社會生活的指導。今年8月份教育部出臺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條件下見義勇為,知道揭發檢舉、及時報警、正當防衛等是同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從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條例看,法律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首先是肯定的,也就是說,家長教育孩子見義勇為並沒有錯,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
既然法律認為教育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必要的,那麼當孩子因見義勇為獻出生命之時,社會就應當正面宣傳、給予褒獎,而把責任歸于孩子的父母身上,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義的。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對孩子的正義感教育也要從小開始,這是最基本的素質教育內容。未成年人要保護,見義勇為的好品德更不能丟,對家長教育孩子見義勇為,社會應當給予鼓勵,而不是採取回避甚至否定的態度。
教育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並不矛盾。要做到智和巧,首先得有勇氣,如果對教育未成年人見義勇為都採取不置可否的態度,還何談智和巧。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一種崇高的精神境界,它是孩子從小就應當具有的精神品質,也是未來國家文明進步的希望所在。如果今天我們就對家長教育孩子見義勇為採取漠視的態度,明天又會有誰能在危急關頭挺身而出呢?
相關文章:
政府將為見義勇為“埋單”
警察抓賊算見義勇為于理難通
見義勇為背後的道德教育
孩子,別再冒死護8元錢班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