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華網主頁 - 新華網評
從無期到5年,許霆應該知足了?
2008年04月09日 10:41:05  來源:新京報
【字號  留言 打印 關閉 

    說“從無期改5年,許霆應當知足”,這種比較缺乏可靠的前提。從原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相對而言,當然是大幅度減輕刑罰。但從“許霆案”的事實本身來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與公眾寬憫的預期也有差距。

    “許霆案”10天的上訴期限將至,據4月8日《信息時報》報道,許霆此前當庭表示不上訴的態度已現
松動,他開始考慮上訴,並親手寫了一份上訴書,但還沒有最終決定是否簽字交給法院。可有專家卻認為上訴已沒有用了,“許霆應該知足了,應該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

    在最後上訴期限之前,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將決定著這宗案件能否立見分曉:如果選擇上訴,此案還將繼續處于結果待定狀態;如果放棄上訴,則上訴期滿的同時意味著一審判決開始生效,這起一度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漸將退出公眾視線。

    刑事案件的上訴,既無訴訟費的經濟代價,又有“上訴不加刑”的機制保障,在沒有公訴機關抗訴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對于當事人而言,最差的結果將是維持原判。相反,如果錯過上訴期,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後才不服判決的,則只有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司法糾錯機制,其啟動並不是必然的,而此前上訴程序的啟動則是以當事人的訴訟意志為轉移的。因此綜合考量,對于當事人來說,上訴可以成為一個沒有風險的選擇。

    求生避苦是人之天性,應當得到尊重。上訴更是被告人的絕對權利,同樣理應得到維護。事實上,說“從無期改5年,許霆應當知足”,這種比較缺乏可靠的前提。從原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相對而言,當然是大幅度減輕刑罰。但從“許霆案”的事實本身來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與公眾寬憫的預期也有差距。更重要的是,如果原來的無期徒刑被認為是畸重而有必要改判,那麼它就應當被完全摒棄;在衡量刑罰的合理程度時,只能從案件事實本身出發,而不能以原來的無期徒刑作為某種“值得慶幸”的參照,進而用來奉勸當事人知足棄訴。更何況在有罪判決生效前,當事人在法律上根本就是清白無罪之身。因此,許霆即使上訴,也絕非不知足,而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

    當然,當事人的命運有無轉機,最終決定在二審法院手中。尊重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不僅是社會公眾的法律義務,更是二審法院的分內之事。這不僅體現在接受當事人的上訴申請,及時啟動二審等程序環節,更體現在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並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

    從二審判決的結果來看,即使許霆最終仍被認定為有罪,也不意味著等候他的只是牢獄生活。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二審法院可以選擇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不必收監執行;或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況,免予刑事處罰並視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總之,對于許霆這樣一個打工青年,無論是從司法對他的個人關懷還是犯罪行為矯治的成本收益率來說,在所有的選擇中,收監執行都似乎是一個應當力爭避免的下策。□江渚上(北京 律師)

相關文章

許霆案是一堂面向全社會的多功能課
許霆案考驗司法公正
許霆案與“特殊減刑權”
許霆案:一堂面向全社會的"多功能課"
別讓許霆案成"發回重審"的遮羞布
許霆案輕判恐令最高院很為難

打印】 【糾錯】 【評論】 【主編信箱
(責任編輯: 吳定平 )
· 許霆案考驗司法公正
· 許霆案與“特殊減刑權”
· 許霆案宣判後公開釋法推動司法透明
· 為什麼許霆被輕判更得民心?
· 許霆案中的三個“看不懂”
· 許霆案改判留下三個遺憾
  用戶名 密碼 匿名
請您發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語並遵守相關規定
 查看評論 留言須知
· 從無期到5年,許霆應該知足了?
· 娛樂公司是不是“大灰狼”?
· “猥褻”李清照的人究竟是誰?
· 買來官位合法化,黨政機關就成了賣官者
· 政協委員提案“男女共用廁所”!
· 糧食安全戰略將轉向自給自足
· 沒有福利差,我不會在乎是什麼戶口
· 民航業陰雲下看東航勞資糾紛
· 誰說單純放開戶籍沒意義
· 洗腳城是在搞行為藝術?
· 嚴防通脹,把握平衡
· 股市暴漲暴跌嚴重幹擾中國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