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亂擺賣、亂丟垃圾、乞討、隨地吐痰等屬于城管執法范疇的違法行為,可否由警察來執行?深圳市政協四屆四次會議上,市政協委員楊立勳提出《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據了解,深圳市城管局也正有此意,正起草相關報告將報給市政府決策。(4月9日《南方都市報》)“城管警察”之說並
非首次出現,與以往強調警察與城管之間聯動協同所不同的是,此次是直接由警察來擔當城管執法的主體。聯動協同機制之下,警察作為第三方,不僅僅是為了給城管“保駕護航”,同時也可以直接對其執法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由警察來充當城管執法主體,效果應該毋庸置疑———由此不僅意味著執法資格得到了保障,同時意味著執法者要直面更多外界監督,而不能每每以“臨時工”之類說辭來搪塞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現有的警察人數夠用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所以楊立勳委員提出,將現有巡警、城管執法隊員編入城管警察隊伍,再從高校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中招考一些人員。看得出來,警察和城管被當成了組建城管警察的主體,而公開招考只被看作是額外的補充。如此簡單的“整合”思路,不免給人留下了豐富的想象空間。毋庸諱言,城市管理本是一種建設“文明”的工作,然而某些城管的行為本身卻並“不文明”。雖然城管遭遇暴力抗法的事件並不鮮見,但普通民眾遭遇城管暴力執法的事件似乎更多,某些暴力抗法事件更是直接肇始于暴力執法。不難想象的是,在執法資格並不明確的前提下,這些城管尚且如此“仗勢欺人”,倘若變身為正規警察,本著“從根本上打擊暴力抗法”的目的,他們豈不是將更加有恃無恐?
具體到組建“城管警察”這件事,警察當城管本身並無爭議,而城管當警察則大有商榷的余地。倘若“城管警察”真的付諸實踐,警察隊伍勢必需要擴充,在公務員逢進必考已成法定規定的前提下,城管豈能就這樣輕易地突破制度底線?如果城管未經公務員考試而直接變身警察,不僅意味著將要大批增加財政供養人員,同時也是對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種嚴重破壞。更為實際的問題是,如此不惜以違法為代價得到的執法者,還能不能客觀準確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城管警察”絕不是兩個機構的簡單合並,既然是強調警察擔當城管執法的主體,所有人員配備首先就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有鑒于此,擴充“城管警察”的前提應該是,遵循公務員法的規定,在公平、公開、平等競爭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取,城管人員完全可以作為普通的報考者參與其中,而不能憑借機構的名稱“近親繁殖”。只有這樣,才能致力于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而不是一開始就錯誤地偏離了方向,給人留下批評質疑的口實。(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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