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協委員楊立勳提交提案,認為由警察來行使城管執法權可以很好地解決暴力抗法問題,深圳城管局也正有此意。(4月9日《南方都市報》)
城管限權與擴權之爭由來已久。其實無論是限權還是擴權,都很有可能是條歧路,限權無異于廢了城管,擴權則是默許城管成為一支
準警察隊伍,且不受警察法的約束。除此之外,還有第三條路,即撤銷城管,讓警察取而代之。一些發達國家就沒有城管,城市管理執法由警察執行。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條正確的變革之路。但它面臨著一個難以逾越的現實難題,那就是龐大的城管人員安置。城管警察的提法就是“遇上石頭繞著走”的取巧。但這絕妙的方案卻有個問題繞不過去——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還是警察?若城管警察定義為警察,那麼就應該受警察法的約束,這對規范城市管理倒是個好事;若定義為城管,那只能是另一種形式的擴權。因此,執法權限必須明確,否則的話,模糊只能帶來混亂。(范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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