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外來工人大代表胡小燕曾披露:她在佛山住了11年,小孩就學無法享受和常住人口相同的待遇。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查找了資料,發現廣東2003年就已制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外來工只要暫住滿5年,其子女上學就可享受常住人口待遇。一個制定五年的地方法規,為何無法
實施?對此,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說:“這條規定貫徹落實有很大困難,客觀條件不允許。”“立法時要通過充分的調研,而不能拍著腦袋立法。”(4月12日《羊城晚報》)
立法當然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也通常是正義、公平的化身與象徵。但是,未經過扎實、周全的立法調研而不顧實際盲目地“拍腦袋立法”,在我看來會讓法律蒙羞!
“拍腦袋決策”,是官場的陋習。而“拍腦袋立法”在如今似乎更有“群眾基礎”,與之相對應的是人們耳熟能詳的“立法依賴症”。君不見,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出臺《XX法》”的議案、提案比比皆是。當然,不是打擊他們參政議政的熱情,可是,很多新問題或本就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或缺乏相應的客觀條件,難以操作實施,一番海市蜃樓式的“立法”,也只能是讓胡小燕這樣的人們空歡喜一場。
其實,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就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立法並付諸實施,才能有效地維護好受法律保護對象的切身利益,否則,法律是一部又一部地出臺,“蔚為大觀”了,可因為條件所限,而都無可奈何地成了一紙空文,此情此景的殺傷力不可謂不大,長此以往,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更將嚴重褻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視法律為兒戲”,你敢說這與“拍腦袋立法”無關嗎?
就譬如2003年就已制定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有人作過統計,現在的東莞即使把所有空閒的地皮用來建學校,都無法滿足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就學問題,那麼,規定“外來工只要暫住滿5年其子女上學就可享受常住人口待遇”,這算不算是一個謊言呢——盡管是善意的謊言。
由此看來,現在的立法調研等程序還得好好“補課”。我們也理解一些立法機構的本意,不外乎是要盡快改善民生,造福百姓。但這不能完全依賴于立法,恰恰相反,如果萬事都要靠立法來解決,也暴露了公權機關內心深處的簡單、惰性思維,這是萬萬要不得的管理方式。現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開門立法、招標立法,這無疑是改變“拍腦袋立法”的有益嘗試,只有在立法全過程中廣納良言、廣集民智,制定出的法律法規才能“實用”,法律的執行力才能名副其實,法律才能被公眾“奉若神明”!(吳杭民)
相關評論:
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
勞動立法不應違反市場規律
為書包重量立法並非小題大做
“律師在場權”中的立法爭議
慎重立法才能保證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