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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賣淫女”有悖《勞動法》
2008年04月24日 10:43:07  來源:紅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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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下午,在南京沐浴協會的發起下,南京30多家大型沐浴、足浴企業負責人作出承諾,對賣淫女實施‘一刀切’的拒收和清退政策:“對于此前曾經有過盜竊、賣淫等違法行為的服務人員,一律不予招收;已經招收的,核實後全部清退!”。協會秘書長張錦忠表示要力圖百分之百地凈化行業。(據4月23日《
新京報》報道)
    
    對于賣淫嫖娼現象之遏制,一方面在于可能涉事其中的各主體——洗浴企業方也好從業人員也罷——加強自律;一方面則還在于公安機關加強治理,予以打擊。南京沐浴協會“我們自願做出承諾”的道德自律當然值得激賞;但是諸如所謂“一刀切”舉措,卻還是讓人不以為然,以為失諸偏頗。
    
    因為正如柏楊先生在《對事不對人》中所說:“托爾斯泰先生有一次向一個乞丐施舍,朋友告訴他,該乞丐不值得施舍,因他品格之壞,固聞名莫斯科者也。托先生曰:‘我不是施舍給他那個人,我是施舍給人道。’”;其間也提到個“新聞事件”——“臺北名鴇何秀子女士服毒自殺,……遇救後在她的寓所招待記者,……這一控訴出了麻煩,第一個嚴重的反應是警察局長,表示非取締她不可……”,並評論道:“何秀子女士當鴇兒是一回事,人權又是一回事。……憲法是不是規定妓女不準招待記者?……只有蒙古的徵服者才把人分為四等十級,……難道我們自己也將妓女劃成一個最低階層,不受法律和人道的保護?”。——而南京沐浴協會“凈化行業”的行為,同樣也應該是止于:“對事不對人”。
    
    因為即就是“前科”服務人員,當時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原則的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或法院的裁決後;俟懲戒期滿,也就與其他公民一樣,各方面一般依然還享有同等的法定權利;而南京沐浴協會如此‘一刀切’舉措,卻是先搶佔上一個道德的制高點,即“道德大棒”舞起來,“道德標簽”貼起來,是在將人“一棍子打死”。客觀效果,就積極的一方面來說,或許能起到一定震懾作用;而就消極的一方面來說,卻是有悖于“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的古訓,會打擊到有“前科”者的改過自新、從良向善之心,甚至以致“破罐子破摔”;而最根本的一點,即在于有違《勞動法》,涉嫌侵犯有過“前科”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利,——《勞動法》第三條有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並不因是否有“前科”而就把公民就業權利分為三六九等。
    
    所以,南京沐浴協會旗下企業的適當做法,應是潔身自好,不對賣淫嫖娼行為提供便利;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監督管理;對賣淫嫖娼行為一經發現,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打擊。而如此‘一刀切’舉措,卻是在滿足了自身“道德優越感”的同時,有悖于《勞動法》的規定,涉嫌侵犯公民平等就業的權利,實為矯枉過正,而過猶不及;在一個以公民權利為重的法治社會,並不值得提倡和肯定。(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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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竇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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