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兩個條例的出臺,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的重視、關心和支持。
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
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明顯加強。作為重要中介機構,證券公司在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積累了一些問題。人們還記得,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由于證券市場行情持續低迷,一批證券公司的問題急劇暴露,證券行業多年積累的風險集中爆發,面臨自行業建立以來的第一次係統性危機,不但嚴重危及資本市場的安全,而且波及社會穩定。
針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經過三年的努力,綜合治理取得了明顯效果,歷史遺留風險徹底化解,行業整體上呈現出穩步健康發展的態勢。
在這樣的背景下,兩個條例的出臺,細化和落實了《證券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有利于進一步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成果,建立起有效防范和及時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的新機制。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從諸多方面加強和改進了證券公司監管:健全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機制,保護客戶資產安全,確立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落實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制度……這些舉措對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和化解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資本市場是法治市場。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發育時間還不長,許多方面不夠成熟。從法制建設的情況看,同樣有很多亟待完善之處。今後,還需要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完善法律制度,同時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如此,才能讓法制建設更好地為資本市場發展“保駕護航”。(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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