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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現象”提出了幾道必答題
2008年04月25日 10:53:36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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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的報告顯示,過去職務犯罪常見的“59歲現象”正逐漸被“35歲現象”所替代,35歲以下幹部群體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中國青年報》4月24日)

    其實這種現象並不只是多發于重慶一地,“腐敗年輕化”被廣泛關注已有多年——在“59歲現象”之外,“39歲現象”、“35歲現象”
、“30歲現象”甚至“26歲現象”,都早已經成為專用的名詞。去年年底,廣州市司法局負責人亦曾公開披露,廣州貪污腐敗與職務犯罪四成是30歲左右的青年所為,85%年齡在30歲至45歲。

    職務犯罪日趨低齡化,這是一種十分耐人尋味的現象。如果說“59歲現象”在某種程度上比較容易理解,而“35歲現象”現象則令人很是困惑:“59歲”的官員即將告別權力,難免有人會懷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甚至“抓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賭徒心態;而“35歲”幹部正如日中天,前途無可限量,其所掌握的“腐敗機會”說明其年紀雖輕卻已經身居要位,何必要拿一生前程鋌而走險?

    依筆者看,以“35歲現象”甚至“26歲現象”為標志的職務犯罪年輕化趨勢,至少向當前的反腐倡廉、選人用人、制度建設等提出了這樣幾道必答題:“腐敗年輕化”現象越來越多,究竟是反腐倡廉的力度比以前大了,還是確實案件發生得多了?如果是後者,那麼,這究竟是管理制度和監督措施比以前松懈了,還是由于政府權力越來越大、事情越來越多、妥善地管理和監督變得更困難?年輕幹部職務犯罪增多,是不是選人用人沒有把好關的結果?這是否意味著官場風氣有所惡化?

    提出這些或許令人難堪的問題,並不是小題大做,非要無限上綱上線。要知道,任何事情一旦成為帶普遍性的“現象”,個體的特殊原因往往便退居次席,外部環境因素肯定是決定性的力量。職務犯罪的“35歲現象”之所以超過了“59歲現象”,起決定性作用的當屬官場環境和權力生態,而不僅僅是他們個人的道德修養和自律能力。

    而且,以上所提問題,並不只是由職務犯罪“35歲現象”增多所得出。眾所周知,時下的貪污腐敗職務犯罪產生了很多新特點,比如特別瘋狂,貪得無厭,貪腐數額驚人;比如窩案特別多,往往只要一個高官落馬就波及一片;比如許多人不以貪腐為恥,只將自己的落馬歸于“運氣不好”,以至于連懺悔也抄襲……假如我們不諱疾忌醫,或許應該承認,這種種腐敗“新特點”,確實映襯出某些地方權力生態的復雜和混亂、制度的滯後或虛置、監督的乏力或盲視等許多方面的問題。

    就此意義上,“35歲現象”也好,“59歲現象”也罷,從本質上看或許又根本不是“年齡”的問題。(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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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王甘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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