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每周質量報告》2007年3月報道了河北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後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雖不合格,但並未含強致癌物質。該廠隨後對央視提出侵害名譽權控告。近日,法院認定商品生產者應容忍媒體對其作出的苛刻批評,終審駁回控告。(5月6日《京華時報》)
我認為,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央視沒有侵害海龍棉織廠名譽的動機和故意。其次,報道雖然有失誤之處,但主要事實基本屬實,即海龍棉織廠的毛巾確實不合格。至于該廠毛巾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並不能推翻“不合格”這一核心結論。
的確,新聞必須客觀真實,但絕對的真實並不存在,記者只能在持續的關注中不斷地逼迫真相。記者的視野是有限的,採訪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加之新聞講求時效性,記者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作出判斷,因此,報道出現不準確甚至失實在所難免。此外,記者的生活閱歷和執業經驗都可能影響判斷的準確性……所有這些,都是新聞規律所決定的。
新聞報道是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的實現形式。媒體及記者就像是社會和公眾的“眼睛”,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如果因為偶爾“走眼”,就制裁這雙“眼睛”,那就可能導致眼睛不敢睜開甚至失明。因此,對媒體的“失誤”應該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給予最大的寬容。(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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