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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從嚴審批是還市場公平
2008年05月07日 08:39:06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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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證監會已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下發兩個備忘錄,對多個敏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提高了股權激勵的審核標準。備忘錄規定,以定向發行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授予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所謂股權激勵,是指委托人(股東)如何激勵和約束代理人(公司經營者)的行為,以謀求公司與股東利益最大化。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在企業的所有者和企業的經營者之間建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利益趨同機制,通過利益關係來完善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美國股權激勵計劃之父凱桑在1958年發表的《資本主義宣言》中指出:“生產要素只有資本與勞動兩種,為達到機制上的公平,應建立一種使勞動者兼得勞動和收入,以減少管理與勞動的衝突、抑制工資上升、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制度。”這種理論的有效性在實踐中得到了證實。如,西方管理學者Mehran研究發現,企業總經理持股比例與企業業績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係。這個原理在我國同樣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調查數據顯示,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2006年每股收益以及凈資產收益率水平遠遠高于深市平均水平。

    但是,股權激勵必須在一定制度約束下才能產生積極效果。因為,在實行股權激勵過程中,倘若制約措施缺失或存在漏洞,就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公司高管就可能為自己的利益而犧牲掉股東的利益,甚至通過故意損害股東的利益牟取私利,從而,使激勵機制發生錯位。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因為實行股權激勵而導致企業虧損,這實際上顛覆了因果和主次,而產生了逆向激勵。股權激勵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委托——代理”之間的矛盾,盡可能使兩者的利益趨同或一致,以利于企業的發展。如果公司高管通過股權激勵首先確保了自身的利益,這種利益甚至源自于對股東利益的壓縮和剝奪,那麼,他們又有什麼動力去努力做好經營,以幫助股東實現利益最大化呢?

    還有的上市公司,高管以低于市價超過70%的價格獲得股份,這意味著,只要公司不出現極其嚴重的問題,高管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明目張膽地撈取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激勵不再是一種激勵機制,而更像是一種掩蓋利益輸送的幌子。因此,用諸如“以定向發行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授予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這樣的規定,來給這種無序的激勵機制劃出一個底線,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應該認識到,上市公司高管不僅是經營者,也是相關信心的壟斷者和制造者,他們有充分的便利條件為自己牟利。比如,在期權認購之前,通過隱瞞利潤,預提費用等方式,制造利空消息,打壓股價,以降低期權認購成本,而在行權時,利好消息則一個接一個的出來。這不僅在扭曲股權激勵制度本身,也在這個市場制造不公——不僅是對股東不公,也是對整個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制造不公。所以,“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等等制約措施,顯得非常重要。筆者建議將30日的時間段進一步拉長,因為時間越長,在重大利好公布前突擊進行激勵的難度越大,越有利于確保市場的公平。

    股權激勵是被實踐證明了的,能夠促進公司治理和業績提升的有效機制,我們所要做的是,完善制約機制,確保這種制度真正能夠產生激勵效果,樹立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從這個角度來看,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股權激勵的審核標準可能還只是一個開始,隨著股權激勵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制約機制的逐步建立,這項制度將能夠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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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竇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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