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之際,公眾最希望政府公開的信息是什麼?近日,中國青年報社調中心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高達77.5%的受調查者首選答案為“官員財產情況”,其次才是“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和“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事項”等政府信息。(5月12日《中國青年報》)
長期以來,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一般民眾,都普遍認同“官員財產公開”作為“終端反腐利器”的強大制度功效,並企盼它的盡快付諸實踐。而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身,特別是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的立法初衷上看,“官員財產公開”實際上也是其邏輯上的應有之義和必然趨勢。
不過,以《條例》現有的具體規定而言,尚難完全支撐“公開官員財產”這一制度期待。比如,《條例》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並強調,“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顯然,依照這些規定,包括官員財產在內的官員個人信息很容易被歸類到“個人隱私”的范疇內而不被允許公開,甚至連“官員財產情況”是否屬于“政府信息”,也將會成為一個待定問題。
也就是說,在最終實現“公開官員財產情況”之前,還有幾個必要的前提步驟或者說關鍵性的法治理念,需要事先給予確定和厘清。
首先是包括官員財產情況在內的官員信息的“去個人化”,明確其從屬“政府信息”的性質。就“官員也是公民”來看,官員財產情況當然應屬個人信息,但從官員作為公共權力的執掌者、政府行為的載體來看,其自身信息顯然又不能被簡單地當作“個人信息”,否則,政府行為的透明、陽光化將無從依傍,而公權的個人化、私益化勢必被大開方便之門。
其次是官員個人信息的“去隱私化”。在單純的權利視域下,隱私權的重要性、正當性無疑不言而喻。但從“權利—權力”平衡與制約的角度看,作為佔據更多權力資源、肩負更多公共責任使命的公眾人物,官員的隱私顯然主要不再表現為私密的權利,而事實上已成為權利公開監督的必然對象和組成部分,換言之,與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相比,官員的隱私權必須做出讓步、犧牲。
在此基礎上,水到渠成的最後一步才能是“公開官員財產情況的法制化”。即以制定專門法律的形式,將官員財產信息公開徹底制度化。從法治成熟國家這方面的成功經驗來看,這樣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至少應包含和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哪些官員必須公開(如除了行政部門官員外,司法、立法部門的公職人員也應公開);哪些財產必須公開(如除工資、津貼補助之外,其他各種級別待遇、福利,乃至整個家庭范圍內包括股票、債券在內的財產性收入均應納入公開范疇);公開到什麼程度(不僅是向上級對內的公開,更必須是面向全社會全面公開);不公開或公開不實的責任是什麼(凡拒絕公開或公開不實,均視為財產不清白,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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