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最寶貴,確保災區人民生命安全,是震後救災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保障社會各方的支援盡快到位,如何最大限度最高效率調度一切可以調動的社會力量,保證軍方和地方、政府和民間的有效協調,這些都繞不過《國家緊急狀態法》。
任何國家都可能因為內亂外患、天災地變甚至人禍而陷入緊急狀態之中,必須採取有績效的緊急對抗措施,迅捷地調動一切人力和物力來應對緊急事件。緊急事件的突發性和緊急狀態的緊急性必然要求將一種強制性的組織權力賦予某個機關,並盡可能地減少對這種緊急權行使的種種限制。英國、美國和前蘇聯則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法律。
2003年SARS疫情過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係顯得十分必要從而開始建立,《國家緊急狀態法》成為專業人士的研究課題。今年年初雪災災害中又暴露了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係中存在的問題,所以全國人大代表也呼吁加快制定《緊急狀態法》。從這次抗震救災的過程來看,《緊急狀態法》十分必要,一是政府調動社會各方資源有法可依,二是不予配合的社會有關方面要依法追究責任,三是緊急狀態過去後政府也可依法接受社會監督以便回到“小政府大服務”的正常形態。(柏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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