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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雜談:處罰釣魚臺國賓館需要多大勇氣
2008年07月22日 00:00:4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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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耀偉   作者文集

    近幾日,北京東城區法院對釣魚臺國賓館處以10萬元罰款的報道在網上引發了熱議。7月20日新華網對此事件的報道就有數百條
評論,7月21日新華網評發表題為《罰釣魚臺國賓館10萬,東城法院牛》,《不能讓釣魚臺國賓館有治外法權》的原創評論,數百條網友跟帖發表看法。

    許多人對東城區法院的勇氣讚嘆不已,反倒讓筆者驚詫:原來法院對某些單位依法行事也需要這麼大的魄力,並贏得如此多的好評,是不是反過來說明這樣的依法辦事在現實中仍然是稀罕的鳳毛麟角呢?這難道不是另一種不正常的表現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轉交有關票證、證照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釣魚臺國賓館作為一個經營主體,雖然承擔著接待外賓的莊嚴使命,但仍然是我國法律規制的對象,在其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時,法院依據相關法條予以處罰,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這種理所當然的處罰卻使許多網民大感驚詫,的確耐人尋味。對這個處罰我們可以叫好、吶喊,但個案並不具有普遍意義,褻瀆法律尊嚴的行為並不會因為一個案例的成功而被杜絕。問題的關鍵不在于今天法院處罰了釣魚臺國賓館這樣一個特殊單位,而在于我們用更完善的法律機制和更有力的懲罰措施確保類似事件的不會、不敢、不能發生。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有這麼多人關注一個普通法律事件,恰恰反映出長期以來一些人和一些單位的特權觀念根深蒂固、我行我素,對法律規定置若罔聞。久而久之,特權淩駕于莊嚴的國法之上竟然成了“存在的合理”,老百姓也不得不漸漸接受它們的存在,從而把對權力的制約寄望于更大的權力,形成了拿特權制約權力的惡性循環,法治的理念和對法律的遵從久久難以深入人心。小小區法院敢向堂堂國賓館下罰單,所以這回才顯得那麼“牛”,因為法律長久以來總是不“牛”。

    在法律權威性尚未完全確立,法院獨立性還受諸多因素幹擾和羈絆的情況下,歡呼與雀躍還為時尚早。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讓權力馴服于法律的嚴格制約,讓依法辦事不斷深入人心,成為社會運行人人遵守的基本規則,依法處罰任何單位才不會成為需要叫好的熱點新聞。那時,才是真正值得我們叫好的時刻。

當法院的罰單開給釣魚臺國賓館

    釣魚臺國賓館作為國家的特殊機關,理應是遵紀守法的表率,尤其在面對下屬或“有關單位”出現法律糾紛時,更應該自覺維護法律、依法辦事,配合和支持法院的辦案。當然,釣魚臺國賓館也可能有冤屈,可能的情況是,那個單位只是租用了他們的房屋,跟國賓館本身沒有隸屬關係。但有冤屈,法院的大門開著,你可以去申訴啊。作為“房東”,“租客”觸犯法律,你本身就負有連帶責任,而當“租客”依仗“房東”的“權力”而對法院有恃無恐時,釣魚臺國賓館更是無法將自己從中撇清。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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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王甘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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