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公職者、考試作弊者等不得報考公務員 (資料圖片)
新華網浙江頻道11月27日電(記者 黃深鋼)畢業于西華示范大學的浙江女生小潘,在參加浙江省溫嶺市公務員考試中獲得筆試第一的好成績,但最後用人單位因小潘在讀書期間曾因作弊受處分且時效未過為由,決定不予錄取。小潘不服,將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維護自己的權益。
筆試第一被“刷下”
2006年12月,浙江省溫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溫嶺市人事局)下發通知,決定在應屆高校畢業生中公開考試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54名,其中市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計劃有一個名額,通知規定了招考對象、條件、時間、地點辦法、筆試內容及形式、體檢、考核和錄用等內容。
2007年1月9日,取得西華師范大學電子注冊畢業證書的小潘按《通知》規定的報考時間,報考了溫嶺市能源辦工作人員職位。1月20日,小潘參加了筆試考試。考完後,經查詢,筆試成績為所報招聘單位參考人員中第一名。
但是,在過了3個月後,溫嶺市人事局以小潘于2006年3月曾在學校因考試作弊,受過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且未解除,不符合該次招聘條件為由,口頭通知原告不予錄用。
小潘對這一行政決定不服,遂向玉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案情爭議大,無法在規定的審限內審結,浙江省高級法院還同意延長審限三個月。
大學作弊曾被處分
原來,小潘在2006年3月份參加選修課《地理信息係統》考試中夾帶作弊,被西華師范大學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此後,學校又于2006年6月20日發給了她畢業證書。
但同時,《西華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有一條寫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未滿,離校時作結業處理。就業後察看期滿時,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校可給予換發畢業文憑。”
小潘擔心處分未解除,會造成自己無法被用人單位錄用。她于是在2007年1月20日向西華師范大學書面申請要求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1月23日,西華師范大學國土資源學係黨總支于1月24日作出決定,同意解除小潘留校察看一年處分,並將文件郵寄給了小潘。小潘將收到的文件放入了自己的檔案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小潘認為,溫嶺市人事局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顯然是錯誤的,學校已經解除了自己的處分,自己又憑努力考出了好成績,為什麼還要被拒絕?
“處分時效”令考生錯失良機
在法庭上,溫嶺市人事局認為,之所以決定不錄用,最重要的是小潘“處分時效”未過:小潘于2007年1月9日報名參加招聘時,受學校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尚未解除,2007年1月24日才被解除處分,條件不符合這次招聘。
而小潘稱,根據《西華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凡畢業時未終止其留校察看處分的不能畢業,發給結業證書”,而她于2006年6月20日取得了畢業證書,已實際上表示留校察看的處分已解除。至于之後的解除文件是自己擔心用人單位誤解才請求學校作出的,真正解除處分的時間就是畢業證頒發的時間,並不是2007年的1月24日。溫嶺市人事局理應錄用她為溫嶺市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
溫嶺市人事局認為,學校處分決定是要式行為,解除處分決定也應該是要式行為,其解除日期應以學校在2007年1月24日作出解除處分決定的時間為解除日期。何況學校的規定也未說明畢業證書的頒發就視為處分決定的解除。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溫嶺市人事局的招考通知對考核錄用作了規定,參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執行。而這個《實施細則》的附件規定:"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法院最終認定,小潘在報名時,尚在西華師范大學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時期,其條件不符合溫嶺市人事局通知規定的招考條件。此外,小潘認為自己符合考試條件和錄用條件,法院認為,報考條件階段和考核錄用階段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報考條件階段著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規定,宜寬。錄用考核階段比較全面,特別著重于政治條件符合與否,宜嚴。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小潘的訴訟請求。

新華網北京10月20日電(記者魏武)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日前發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08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表示,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將組織實施2008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工作。
根據公告,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2007年中央機關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兩部門表示,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上海這項規定的嚴格程度高于全國水平,目前考試作弊者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的“禁限”是三年。上海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處長徐錦林說:“作為服務人民群眾的職業,公務員應當遵循更為嚴格的誠信標準。”
同時,上海還規定,在今年報考公務員的過程中,對假文憑、假經歷、考試作弊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報考者,一經發現並查實,將立即取消其當年考試錄用資格,且在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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