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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關注:“大頭女孩相貌歧視案”以和解告終
2007年02月13日 09:13:0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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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調解辦公室的秋子面帶笑意地對記者說:“我沒想到和解得這麼完美”

全國相貌歧視第一案追蹤報道(資料圖片)

    新華網上海2月10日專稿(記者高路、肖春飛)“大頭女孩相貌歧視案”9日以和解告終。這堂備受關注的“反對就業歧視”的“公開課”,是喜是憂?又給人們帶來怎樣的思考?

    “對(你的)整體外形不是很滿意”

    今年23歲的秋子是河南商丘人,因患有先天性腦積水,自出生起腦袋就比一般人大。

    2006年11月,秋子通過了上海昂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面試,在這家教育培訓企業位于鄭州的華北大區教學部,接受了為期15天的培訓,于12月與昂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隨即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

    12月21日,根據外派合同,秋子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前往公司的加盟學校華東大區嘉善分校工作。嘉善分校負責人致電秋子,希望她在聖誕節過後就帶班。12月23日,秋子乘火車前往嘉善,第二天就和負責人見了面。

    24日的這次見面,成了此後一係列事件的導火索。彼此寒暄了幾句之後,這名負責人就多次到隔壁小房間打電話,最後一次出來時,臉上帶著“很尷尬的笑”,對秋子說華北大區要她馬上回去。沒過多久,師訓部負責人就電話通知她返回鄭州。“一天老師也沒有當成。”秋子說。

    秋子26日返回鄭州後,公司以秋子“相貌不佳”為由推諉,不履行勞動合同。

    秋子提供了她與華北大區師訓部經理趙炎的兩段錄音。在錄音中,趙炎說:“嘉善那邊感到對(你的)整體外形不是很滿意。因為在華東,尤其是在華東的一些大城市,對這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要求和需求。”

    今年2月,秋子訴諸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要求昂立公司返還培訓費260元,返還差旅費差價50元,並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公司方面表示“從來沒有辭退秋子”

    7日的第一次調解,分歧迅速集中在兩大焦點:“勞動合同是否解除”以及“是否存在歧視”。

    公司方面表示“從來沒有辭退秋子”,秋子只是“等待分派”,屬于“待崗”而非“待業”。由于雙方勞動關係依然存續,所以“違約金”無從談起,但公司可以返還秋子培訓費、報銷差旅費。

    但秋子認為,趙炎在和自己對話中的言行,例如“我們可以撕毀合同”“你可以找別的工作”等話語,已在事實上解除了勞動合同;自己在被分校退回後就沒有被華北大區安排任何工作,也沒有人主動向她提出,而1月以來的工資未領到。

    關于“是否存在歧視”,公司方面表示,趙炎的言論對秋子造成了傷害,公司對此表示抱歉。但趙炎不是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沒有安排工作、確定勞動關係的職務權限;同時其個人的一些歧視性言論,不能代表公司,也根本不是公司人事部門的真實意思。

    公司方面表示,對秋子並沒有相貌歧視,否則,在面試階段、培訓階段、考核階段,隨時可以否決錄用她。總經理栗浩洋對秋子說:“我們不僅沒想過辭退你,甚至害怕你去別的單位工作。我們拿核心、機密的教學技術來培訓你,一定不可能想把你排除在外。”

    秋子的回答斬釘截鐵:“無論如何,我不會再回昂立。”

    兩個多小時“閉門對話”後宣布和解

    9日,雙方在歷時兩個多小時的“閉門對話”後,宣布和解。

    雙方在共同聲明中表示,秋子將繼續在昂立公司任職,但不再作為教師身份,而是從事公益事業領域的工作。公司同意秋子的前兩條訴求,但不作經濟補償。公司將提供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並承諾秋子一回到鄭州就能領到工資卡和新的勞動合同。

    昂立公司還發表了一份“反歧視聲明”,其中提到“我們譴責一切歧視行為”。

    昂立公司告訴記者,秋子的工作可以不限地域、不限行業,也可以代表公司在其他公益組織進行工作。據了解,秋子已在公益事業領域從事了三年的艾滋病志願者工作。

    走出調解辦公室的秋子面帶笑意地對記者說:“我沒想到和解得這麼完美。雙贏,挺好!”

    隱性柔性歧視“有違精神,不違條文” 。

    秋子可以輕松了。但一個問題在記者的腦海中久久盤旋:假如調解不成,又會怎樣呢?

    為本案雙方調解的調解員施健保對記者說:“實話實說,和解對于秋子是最好的結果。”

    就業歧視,早已不是一個新話題了。然而,就在幾天前,又傳出蘇州一家企業將22名被體檢查出攜帶乙肝病原的員工“集體辭退”。

    縱觀歷年來的就業歧視,可以畫出一條“路線圖”:過去,以年齡、性別、戶籍歧視居多,包括招收公務員,明確規定年齡在35歲以下,有些單位明確規定不招收女性,或者不招收外地戶口的適齡工作者。此後,容貌歧視、身高歧視出現,規定應聘者身高需達到一定界限,並且把外形漂亮作為一個重要條件……

    讓人憂心的是,伴隨這條“路線圖”的行進,就業歧視的“身段”變得越來越“柔”。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然而,在當今職場,上述這些歧視早已是過去時。對于近些年來新招迭出的“有違精神,不違條文”的隱性、柔性歧視,這條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能為力。

    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說,勞動法雖然原則上規定就業平等,但缺乏相應的配套細則予以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坤剛說,英、美等國都有限制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例如美國設有“聯邦平等就業委員會”,英國設有“公平就業委員會”,負責起訴有就業歧視的雇主,這些做法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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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希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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