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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動維權 利劍出鞘
2007年07月04日 10:10:29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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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門 行政不作為將受嚴懲

    山西“黑磚窯”事件,暴露出當地主管部門對企業用工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失職瀆職者應該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社會各界十分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說,“黑磚窯”這樣的事件,即使沒有勞動合同法,現行法律如刑法也有充足的依據來處理。剛剛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後,無疑會加大對行政不作為的監督力度。

    用人單位 超一月不訂合同付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其次,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第三,勞動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門表示,2008年底,可實現各類企業與勞動者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書面合同 可促進維權成本降低

    近年來,一些勞動者維權的極端案件頻發,有些勞動者因工資無法討到又無法證明自己的勞動關係,最終釀成刑事案件。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勞動者維權之所以成本高,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發生糾紛,很多勞動者沒有證據來主張權利。基于降低維權成本的考慮,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在多個層面為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駕。例如: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還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等等。

    守法企業 不會增加勞動成本

    有些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可能導致用工成本提高,影響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

    在勞動合同法一年多的審議中,立法機關收到並充分聽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大量的建議和意見。調研發現,如果企業守法,這部法律不會增加勞動成本;如果企業違法侵犯工人權利,那麼勞動成本將會大大增加。

    近年來,我國勞動領域最突出的問題是權益被侵犯的勞動者缺乏救濟渠道。勞動合同法能夠在這方面發揮矯正作用。在任何國家,一個違法的、不尊重勞動者的企業,其壽命和利潤是不會持久的。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不會影響外國企業在我國投資,因為一個企業最終的利益和效益一定與其是否守法成正比。(記者宋偉 白天亮)

    對于立法宗旨的數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負責人解釋說,“這實際上是一個指導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必然就受到了保護。”

    就業專家比喻說,根據勞動法規定,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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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希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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