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和社情民意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經國務院通過並于16日對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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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從明年起,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從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未休年假單位付三倍日工資
據新華社電《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條例》指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時間與可休假期限
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
滿20年年休假15天
5類情形不享受帶薪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注:探親假不衝抵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