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記者昨天從家樂福中國總部獲悉,家樂福全國4萬多名員工,除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外,不論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與公司重新簽訂為期兩年的新合同。家樂福中國總部相關領導稱,此舉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並無直接關係,而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市總工會法律部有關人士認為,該企業在新法實施前推出此舉,無非是希望在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前,能多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但如此興師動眾地重簽合同,不僅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降低他們對企業的信任度,也會給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影響。
企業表態:並非強制性行為
記者了解到,今年11月17日,家樂福中國總部給全國各大門店的人事部下發了一份電子郵件,郵件傳達了將與全體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指令。經證實,該合同期限為兩年,從2007年12月28日開始至2009年12月28日,不論職工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重新簽訂。家樂福中國總部法律部的冷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次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非強制性,合同沒有到期的職工可以自己選擇簽或不簽。據記者了解,在整個過程中,家樂福並沒有辭退或者買斷職工工齡的做法。
家樂福全國媒體經理陳波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之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有部分條款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對勞動合同進行修改。但是對于究竟哪些條款需要修改,陳經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透露。
對于為何趕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重新簽訂合同,陳經理表示,這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因為公司在春節前都比較忙,所以必須趕在銷售旺季來臨前完成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工作。
職工擔憂:不知重簽後果如何
記者隨後採訪了本市家樂福
多家大賣場的職工,職工們紛紛表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人事部以“命令口吻”讓他們簽字,大家都不敢不簽,但同時又擔心,不知道簽訂了新合同後,會有什麼後果。很多職工還質疑企業的做法意在規避新法。
市總法律部人士:這是規避新法行為
市總工會法律部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只能與同一員工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簽署時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該企業趕在今年底重簽一份合同,也是一種規避措施,其希望在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之前可以多一次簽訂固定合同的機會。但如此興師動眾地重簽合同,不僅容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降低他們對企業的信任度,也會給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一定影響。圖為本報資料照片□吳良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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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家樂福此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規避新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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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是:(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按照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只能與同一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而第三次簽署時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同時規定,對于該法實施前已經訂立的合同,採取過渡性保護。即須等該合同到期後簽署新合同時,方才計算簽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數。(比如2007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合同,需等到合同到期後,2010年續約時方才被認定為首次簽約,即便屆時一年一簽,而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如未滿10年,就需等2012年合同到期後,方可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作者:王業斐(來源:勞動報)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2種情況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但現有規定並無此限制,而新法施行前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那麼元旦前簽勞動合同劃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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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

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全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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