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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特別關注:勞動合同法過度向勞動者傾斜?
2008年03月17日 10:03:51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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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特別關注之七

    《勞動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並伴隨多起為規避該法而發生的“過激事件”。今年“兩會”上,代表和委員們也就此展開激烈地交鋒。一時間,爭論的浪潮被推向了頂峰。

    事實上,無論是站在勞方還是資方的立場,只要能換位思考、正確解讀,打破長期以來的思維定勢,所爭論的“問題”就會水落石出。

    交鋒一:誰在“誤讀”?

     孫寶樹:勞動合同法應認真貫徹執行而非修改

    對于《勞動合同法》,經濟學家張五常是最早“拍案而起”、“力斥其非”的人士之一。他認為,無固定期合同將“維護懶人”,嚴厲執行反而會大幅增加失業率,“把經濟搞垮”。

    在“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強烈呼吁修改《勞動合同法》,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她認為,無固定期合同會導致“大鍋飯”、“鐵飯碗”,“如果員工達不到企業的要求,可以賴著不走,企業還不能將其開除”;“本該退休的員工不願意退,就還得讓他繼續幹”;“有能力的員工,你要跟他簽長期合同,他也未必願意跟你簽”。

    對于張茵的上述觀點,《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評價說,“我想她沒有理解《勞動合同法》”。從華為等企業的“集體辭退事件”和上述言論來看,大凡激烈反對者,多半確是因為“誤讀”了相關條款。

    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雇傭”,也不是“長期合同”,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解雇勞動者之前,合同就一直生效,不必每逢到期時就再簽一次合同,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所列情況,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我覺得現在很多人是把《勞動合同法》妖魔化了。”3月9日下午,廣州代表團的分組討論會上,當看到不少代表都在“誤讀”《勞動合同法》時,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忍不住開口,當場表達了不同意見。陳舒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說,如果勞動者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這些規章制度屬于法律不禁止的范疇即可。

    3月14日,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在接受集體採訪時指出,《勞動合同法》把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條件放寬了(延伸閱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用工機制僵化純屬誤讀),10年就可以,簽訂兩次也可以。但是同時,對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增加了兩條:一個就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裁員;一個是企業在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也可以裁員。因此,不會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交鋒二:是否保護過度?

    延伸閱讀:北京首起無固定期限合同案判決 法院支持員工

    有多位企業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質疑:《勞動合同法》過度向勞動者傾斜,壓縮企業的自主權,造成主體“對等”關係嚴重失衡,使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

    對此,張鳴起強調,《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規范用工制度、維護勞動者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勝劣汰、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經濟競爭力、發展和諧勞動關係。

    “目前我國保護勞動者的法規還是基本的,不存在過度保護的問題。”陳舒對記者說,“全世界的勞動法規都是聲明首先要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宗旨也不例外。這是由勞動關係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人身的隸屬關係,並不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只有對勞動者一方適當傾斜,雙方才能實現平等,而不能平等地去保護。”

    “反對《勞動合同法》的,我認為不是真正的企業家。”一向快人快語的董明珠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她說:“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就是應該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善待你的員工就是善待你的企業,這些道理應該看得透。我認為工人的工資還應該提高。企業家就應該造福一方。你自己一年賺幾十億,工人每個月只給人家1000塊錢,你不是在壓榨別人的血汗嗎?”

    交鋒三:會增加企業成本?

    也有代表和委員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用人成本,降低了企業運行的活力和效率。

    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副主席孔祥鴻說,“若有企業認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會增加用工成本,我們願意和包括張茵在內的企業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說的是否合理。”

    他介紹說,構成企業人工成本的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如帶薪休假)、住房公積金、加班工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等。前五個部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其他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只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是新規定。只是,過去這些法律條文長期沒有執行到位,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如今,把這些成本都算在《勞動合同法》的頭上,是不合理的。

    陳舒說,“《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原則上並沒有增加企業的成本,只是要求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而已。炒掉員工要給補償,過去《勞動法》就有規定。《勞動合同法》惟一的區別是,合同到期了也要給補償金。然而,這一項用人單位也是可以通過調整工資的支付方式自行消化的。”

  交鋒四:會降低中國競爭力?

    延伸閱讀:新勞動合同法能否撐起“勞資雙贏”的天空?

    “中國要快速發展,肯定要犧牲一兩代人,我們就是被犧牲的一代。”一位全國人大代表和記者私下交流時說。她旗幟鮮明地反對《勞動合同法》,認為將不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

    “絕不能以犧牲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代價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增長。”孔祥鴻的觀點則針鋒相對。

    陳舒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不僅不會降低中國的競爭力,相反還可以促進中國人力資源的競爭力。她說,“中國的經濟發展不能再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奪性地使用人力資源。”

    陳舒向記者舉例,“比如,國內大量的勞動者十八九歲就去從事高體力、低知識的工作,工資普遍很低,用人單位也不進行培訓,很多勞動者到30多歲體力不行了,四五十歲時就不了業了。只有消耗,沒有加油和保養,只能維持最簡單的生存,人力資源不具備再生的基礎。這種掠奪性使用,是對我國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

    “用人單位浪費勞動力資源,成本則由全社會來承擔,這公平嗎?合理嗎?”陳舒反問道。

    交鋒五:政府應該幹預嗎?

    張五常認為,中國經濟的奇跡就緣于中國人能吃苦,且勞動力市場的合約選擇的自由度夠高。《勞動合同法》則幹預了合約的自由選擇,提高交易費用,可能會導致“雙輸”的結局,是未富先驕的“讓賽”,比日本當年大幅度升值本幣還要蠢。

    對此,也有專家表示反對。認為如果持續靠低工資來獲得競爭力,老板就缺乏進行產業升級的動力,中國經濟就跳不出“打工經濟”的窠臼。

    “勞動力完全市場化,完全由供求決定是行不通的,政府有必要對之進行適當幹預。19世紀,凱恩斯就提出政府必須適當幹預市場的理論。即便是一般的市場,政府也要通過財政、稅收等杠桿來調控。何況勞動力市場本身就存在‘強資本,弱勞動’的問題,勞動者沒有任何講價的權利。在這種強弱不均的情況下,政府的適當幹預更是必須的。”陳舒說。從改革開放30年的實踐和《勞動法》15年來的執行情況看,完全靠市場自由調整,勞動力市場就會淪為一個盤剝弱勢群體的市場。

    交鋒六:是否會提高失業率?

    陳舒說,考察《勞動法合同法》究竟是一部善良的“好法”,還是一部善良的“惡法”?關鍵在于兩點:一是看它對經濟促進還是促退?二是看它是提高就業率還是降低就業率?《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會不會提高國內失業率?至少從目前來看,還不會。有媒體調查顯示,《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珠三角很多地方還是用工緊張,並不是很多人找不到工作。

    據張鳴起透露,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訂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充分聽取勞資雙方的意見後,條款已經從最初公布的21條增加到30余條,目前正在分三路向全國徵求意見,有望于近期完成徵詢工作,以便盡快出臺,“譬如勞務派遣工適用崗位標準中的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是指什麼,條例都會有詳細解釋。”

    與《勞動合同法》同時出臺的還有《就業促進法》。今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將正式實施。這兩部法律都是與《勞動合同法》相配套的。此外,勞動部正在起草《工資條例》,今後肯定還會有相關的配套規章出臺。

    “一部新法出臺,引發陣痛是可以理解的。相信隨著配套措施的完善,不斷貫徹落實,相關的市場主體也會逐漸適應。”陳舒對記者說。(記者 張東臣)

    《勞動合同法》不是一手保護勞動者,一手限制企業。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簡單地保護勞動者,而是在保護勞動者的基礎上,構建一個和諧的企業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員工共同發展。所以,《勞動合同法》最重要的社會作用應是促進勞資雙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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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希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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