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企業如果強行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工資。這是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調研員李長保昨日在做客城市服務管理廣播時強調的。
有聽眾提出,自己在單位工作已經超過10年,但在跟領導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領導只答應與其簽訂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對此,李長保表示,針對此種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雙方經協商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企業可無任何責任。
5月1日起產生糾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都將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針對不少企業為了規避義務,而把職工的勞動關係轉為勞務派遣的現象,李長保強調,此種做法有一定的盲目性。《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符的福利待遇;進行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實際上,即使改成勞務派遣,也並不能減少企業的相應義務。而在產生勞動糾紛時,用工單位也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勞務派遣單位。”李長保說。在產生糾紛時,按照5月1日即將生效的《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將為共同當事人,即雙方都要相互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