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華網主頁 - 新華金融
最高檢、公安部: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
2008年05月13日 08:22:19  來源:上海證券報
【字號  留言 打印 關閉 

    最高檢、公安部出臺新規 合力打擊證券期貨犯罪不留“死角”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日(12日)聯合發布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等5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補充規定》是司法機關第一次專門針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追訴標準出臺的規定。根據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實際特徵,增加了較多的比例和數額標準,對5類犯罪案件均規定了兜底性條款,較原有規定的范圍更寬,不給打擊犯罪留下“死角”。

    相比原有標準,《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類證券、期貨案件的追訴標準做出了較大調整,使得其進一步細化,針對性更強。同時,新設立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兩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

    為了適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需要,《補充規定》對《刑法》、《刑法修正案(六)》5類證券、期貨犯罪規定中的“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等進行了細化。例如: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補充規定》規定了9種應予追訴的情形。

    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補充規定》規定了7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補充規定》規定了5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規定證券交易的成交額為50萬元、期貨交易的保證金佔用數額為30萬元、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的,應予追訴。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補充規定》也都分別規定了7種和3種應予追訴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指出,《補充規定》的出臺有利于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商文)

   (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不代表本網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更多內容請關注金融頻道 >>
打印】 【糾錯】 【評論】 【主編信箱
(責任編輯: 陳劍 )
· 新規為認定、打擊證券期貨犯罪提供明確依據
·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主要內容
· 最高檢、公安部: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
· 最高檢公安部:細化內幕交易等五類犯罪追訴標準
· 五類證券犯罪“起刑點”明確
·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用戶名 密碼 匿名
請您發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語並遵守相關規定
 查看評論 留言須知
· 索羅斯潑冷水:美經濟陣痛剛剛開始
· 美國前財長:次貸危機根源在美國銀行
· 股改三年尚未形成價值投資市場格局
· 銀行股解禁潮將至 金融板塊提前“消化不良”?
· 第一例大小非違規一路綠燈"登場" 誰讓新政遇尷尬
· 證監會加快審核節奏 定向增發報批排長隊成過去
· 基金公司:通脹影響投資策略 投資主抓兩條線
· 新基金發行認購熱情退燒 是否應該購買新基金?
· 羅傑斯:800美元之下可買入黃金
· 反彈市道下的投基策略 投基是一種理財生活方式
· 長城證券:5月震蕩市中靈活配置基金
· 股票型基金長期收益高 巧用定投獲取長期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