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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絕對控股的大股東,不僅無法介入公司經營、管理,在委派的董事和小股東聯手侵吞公司資產後,也無法通過法定程序撤換以維護股權。一位浙江投資商在安徽省黃山市陷入了這樣的困境。黃山市工商局的理由是,《公司法》有漏洞,盡管大股東的權益被嚴重侵害,工商部門無能為力。法律專家則認為這是推托之辭,《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執法部門要提高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意識,否則,誰還敢合資辦企業?
新華網安徽頻道 採寫:記者周立民 戴浩 編輯/制作:馬祥平
審發:焦點網談欄目組
大股東被"架空" 公司資產遭侵吞
浙江淳安西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杭州久大置業公司在黃山市合資成立了黃山西園置業有限公司,淳安西園佔股69.3%,其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但這位董事長在公司利潤顯現時,挪用淳安西園公司500萬元以個人名義增資黃山西園,成為第一大股東。浙江公安部門對此立案查處時,他把個人持有的股份轉讓給淳安西園,但卻將黃山西園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位讓給了小股東久大置業法定代表人朱建洪。
據淳安西園董事長方昶行介紹,去年他們想另行委派董事參與黃山西園經營被朱建洪拒絕,連了解黃山西園的經營情況都不行,作為絕對控股的大股東,他們被小股東徹底"架空"了。
更為嚴重的是,小股東與淳安西園委派的董事聯手,轉移黃山西園的資產、利潤。2002年7月,朱建洪和黃山西園監事方紅書、董事王淩峰違反《公司法》有關"同業回避"的規定,合資成立了黃山新街商城發展有限公司,從事與黃山西園同業的房產銷售等業務。而新街公司賣的卻是黃山西園開發的房子。
記者以購房者的身份暗訪了新街公司售樓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街公司就是黃山西園,"兩個公司其實是一家",他們怕記者不相信,向記者出示了黃山西園的售樓記錄、帳本等資料,工作人員還把記者領到"黃山城市花園"居民小區看房。而這個小區是黃山西園投資開發的,是它成立幾年來最主要的經營業績。
大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屢遭工商局駁回
淳安西園要想維護股權,就必須召開股東會換掉自己不信任的董事長、董事。去年6月份,淳安西園向朱建洪兩次書面提請召開股東會被拒絕,在後來召開的只有大股東參加的黃山西園臨時股東會上,方昶行任黃山西園董事長,免去了朱建洪董事長、總經理職務。隨後,方昶行等人向黃山市工商局提出變更黃山西園法定代表人的申請。
可是,一般只要半天時間就能辦好的變更申請,方昶行等人奔波了一年多卻至今未果。去年7月份方昶行第一次向黃山市工商局提出申請,該局將申請材料退回,同年10月份,方昶行向法院起訴黃山市工商局行政不作為,工商局表示"你撤訴我就受理",在方昶行撤訴的當天,工商局受理了,但很快就以材料不完備為由駁回;今年1月份,方昶行再次提出申請,黃山市工商局以"國家工商局對安徽省工商局《關于公司兩股東意見不一致時如何辦理變更登記的請示》尚未答復"為由予以駁回;今年6月4日,朱建洪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浙江省公安機關逮捕,按《公司法》規定,不能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6月21日,黃山市工商局還是再次駁回了申請,理由之一是"黃山西園2003年5月23日股東會上只有一家股東參加,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二是黃山西園5月23日召開的董事會未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不符合該公司章程第十八務、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記者問主辦此事的黃山市工商局直屬分局副局長葉建德,淳安西園作為大股東的權益是否被侵害,他回答得很幹脆:當然是被嚴重侵害了,作為絕對控股的大股東,不能參與經營,還談得上什麼股東權益?既然這樣,工商局為何屢屢拒絕變更致使其無法維護股權?他說,主要是《公司法》相關規定不明確,他們吃不準,向安徽省工商局請示,省局也吃不準,再向國家工商局請示,但國家局沒有明確答復。記者又問,既然吃不準,為何沒選擇同意變更而是駁回?他回答道,在吃不準的情況下"駁回"而不"核準"是慣例,另外兩家股東因一些糾紛正在法院打官司。可是他又告訴記者,這些糾紛與變更並沒有什麼直接關係。
葉建德認為,這起案件只能等法院判決,法院怎麼判工商部門怎麼執行,"至于打官司是輸是贏和工商局都沒關係,因為《公司法》有缺陷 "。
《公司法》需完善但更重要的是執法部門要提高執水平
明知大股東的權益嚴重被侵,卻屢屢駁回其變更申請,致使其陷入困境,黃山市工商局所說的理由到底能不能站住腳?記者請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詢員、安徽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儲育明教授對這起案件進行詳細分析。
葉建德所指對《公司法》"吃不準"的地方主要有兩點:一是公司只有兩個股東的情況下,小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大股東單方作出的決議有沒有效;二是如果董事會不召集股東會,股東會的決議有沒有效。他認為,因為《公司法》規定不明確、存在缺陷,導致只要一方股東不配合,股東會就永遠開不成,股東的權益就沒有任何保障。因此,黃山市工商局多次駁回方昶行的申請。
儲育明認為這種說法根本講不通。首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是規定公司股東會組成,而並非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開、表決及進行程序;其次,股東會的召開、表決,與股東人數無關,只與股權數額有關及出席會議的股權數額有關,參加會議股東人數多少,與股東會決議有效與否沒有直接關係。儲育明認為,這起典型案件暴露出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是《公司法》要完善,要變股東會召集"集權制"為"多元化"。按《公司法》,股東、監事只有召開股東會的提議權,沒有召集權,股東會召集權壟斷在董事會、董事會召集權壟斷在董事長手上,結果導致董事長可以完全控制股東會。這種情況在我國表現的最為明顯,導致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如要解決這個問題,在特殊情況下,如董事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召集股東會,《公司法》應允許持有一定出資額的股東或監事會召集股東會,另外,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發現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召開股東會,也可以主持召開。這樣,就可以保證公司內部的制衡、避免內部人控制。
二是執法部門要切實增強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公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去處理有關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有股東會召開提請權,接到大股東的提請,董事長就必須召集股東會,否則股東的權益如何得到保護?淳安西園絕對控股黃山西園,有這麼大的股權都換不掉自己委派的董事,工商部門還不介入嗎?大股東損害小股東權益是"掠奪",小股東損害大股東是"搶劫",這類糾紛其實容易解決,只要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稍微具備一些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意識就行了。
據儲育明介紹,這種"宋江架空晃蓋"的公司股權糾紛屢見不鮮。前不久曾有一家公司的5個股東一致要換董事長,但就是換不掉,因為董事長就是不召開股東會,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不受理股東的變更請求。他認為,如果這類問題不解決,會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環境、阻礙民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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