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女性,我很理解生育的女職工需要保障,但作為企業主,我又很希望她們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全國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陸集團董事長王晶對記者說,“我很矛盾。”
盡管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中國女性常常在就業和工作中因為懷孕生育問題受到不平等待遇,這讓很多企業頗受微詞。此間專家指出,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下,不能一味地強調企業的責任,只有合理分配責任,讓企業有積極性,才能真正保護好女職工的生育權。
要孩子,還是要工作?
今年畢業的大學生孫琳琳在一次人才交流會上,對一家公司的財會職位很感興趣。然而負責人卻在面試時向她提出,必須五年內不得懷孕,否則將不予錄用。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對方還提出將以書面的形式簽訂一份協議,孫琳琳因為求職心切最後還是答應了這個要求。
當記者問到這家公司時,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原來錄用了一名女會計,可不到一年她就懷孕了,給單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這次提出這樣的招聘條件也實屬無奈。
據業內人士透露,一些企業要求女職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已成為不成文的規矩,因為考慮到生育子女而離崗、撫養孩子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會增加了單位的成本支出。
2003年,在郵局工作了7年的湖南省江永縣職工周鳳芝因為懷孕生孩子丟掉了工作。產假期滿後,她多次要求按照休假前的約定上班,但仍被單位解聘。這只是當前中國女職工生育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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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王晶 |
目前,中國女性就業人口有3.3億。然而因為懷孕生育問題,女性在就業和工作中常常受到歧視。根據《中國婦女法律幫助》的調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護”的私營企業女職工幾乎為零。全國婦聯調查顯示,有40%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為受到權益侵害,要工作,還是要孩子,已經成為困擾許多職業女性,甚至家庭的兩難問題。
法律專家指出:如果真的存在這種女性就業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的協議,那麼它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必須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女職員最好先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加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豐臺區副區長閆傲霜對記者說,“由于就業壓力巨大,很多婦女為了保全工作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