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連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維修,經過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河南省交通廳的審批,並已向社會
發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此情況下仍然選擇從該路段通行,應視為與被告達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是政府物價部門制定的,不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認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要求被告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10元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
2005年10月1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法庭上,雙方各自陳述了自己的上訴意見,並就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案件的性質到底是交通服務合同還是道路使用合同、高速公路發展公司是否違約、是否應該賠償等三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庭審中,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認為,公司對損壞的路面進行維修,經過了政府部門審批,且已向社會發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因此不存在違約和賠償問題。該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時承認,公司的維修行為,確實給原告帶來了不便和通行困難,公司對此表示真誠的歉意,並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和原諒。
法庭辯論結束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願意調解。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一張違章停車罰款單
竟有七處法律錯誤
其實,這並不是宋德新第一次打公益官司。
2003年3月27日,宋德新駕車去鄭州市科技局辦事,並將車停放在該局門前。5分鐘後出來,他發現車上被貼了一張粉紅色的紙條
——《機動車違章停放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豫AXXXXX號駕駛員:……根據《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現決定對你處以五十元罰款。此罰款須于2003年4月10日前繳至鄭州市商業銀行儲蓄網點,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
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看完這份決定書,宋德新覺得非常奇怪:不要說科技局門口並沒有禁止停車的標志,既使真的不許停車,有關行政執法人員也應該當面告知宋德新違章的情況,而不能僅僅留下一張罰款單!
宋德新告訴記者,這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七處是違法的:
第一、處罰對象不確定,難以強制執行。這份決定書是寫給駕駛員的,而非車主。一輛車可能會被很多駕駛員開。
第二、該格式處罰書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賦予了當事人在被處罰前的知情權。決定書在作出前,執法者沒有見當事人,怎麼告知?
第三、該決定書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第32條,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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