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花湯事關法律難題
案件本身並不復雜,但處理起來卻並不簡單。我國法律規定,違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損失。
董先生違約,讓賓館少了一筆收入,應該做出賠償。可賓館的違約行為給董先生帶來了什麼經濟損失呢?董先生說,賓館的違約行為客觀上讓他及家人在精力上和身心上受到了損失和傷害,也就是傷了面子。賓館理應賠償其精神損失。
提前上了蛋花湯沒有給董先生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但他確實又是賓館過錯行為的受害者,他該不該得到賠償?
又能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呢?
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鵬認為,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只有侵權損害才可以訴求精神賠償。
他介紹說,雖然法律對此有規定,但法律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論。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民事行為越來越多地用合同、約定來規范。在實踐中,違約行為時常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如美容手術留下後遺症,照相館丟了婚紗照底片,旅遊公司不完全按合同提供服務等。一些學者認為,一些物品或事件本身對受害人有特殊的意義,權利受到侵害者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也有人認為,違約的精神賠償違反了《合同法》的可預見性和等價交換的原則,會打擊交易的積極性。
蛋花湯被判造成精神損失
洛陽澗西區人民法院對董先生婚宴一案進行了多次討論,據知情者透露,在做出判決前,法官們翻閱了大量的法律
法規,斟酌再三。
法院認為,賓館與董某口頭達成的婚宴酒席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執行。賓館明知是董某之子的婚宴,但未能按行規上菜,致董某宴請的客人未得到滿意的服務就離開宴席,賓館對此付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婚姻是每一個人的終身大事,賓館的過錯導致對董某及其兒子的精神傷害,賓館應負一定的責任。董某對某賓館提供的部分服務,應當支付相應的價款。
法院最終做出判決:董某支付賓館4000元餐飲費;賓館賠償董某精神損失費3500元。以上兩項折抵後,董某需支付賓館500元餐飲費。
判決後,賓館與董先生均沒有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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