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9月12日電(記者孔博)胡某的錢包在東莞被盜,盜竊者憑借其中的借記卡和身份證,迅速跨行取款和在珠寶店刷卡消費26萬多元。法院認為,胡某對財物保管不慎和沒有及時挂失,應對其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而珠寶店雖然按有關規定進行了刷卡操作,但由于沒有盡到對大額刷卡消費的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
2006年4月10日,胡某申請了一張某銀行的借記卡,並按出生年月日設置了密碼。同年4月16日12時許,胡某與幾個朋友到東莞某餐廳吃飯後發現錢包被盜,借記卡和身份證等物品一並丟失,挂失借記卡時卡裏的26萬多元已被他人消費,遂于當天17點向當地派出所報警,該案至今未偵破。經查,2006年4月16日,胡某的借記卡被通過銀行櫃員機跨行取款3次共5000元,並且從13點19分至16點9分,該卡在東莞市7家珠寶店刷卡消費263991元。
胡某以跨行取款和消費均為他人,珠寶店未盡到仔細審查義務,使其借記卡被冒名消費,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訴到法院,要求珠寶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珠寶店則以刷卡消費程序符合規定為由請求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東莞市人民法院認為,持卡人使用的借記卡合法存在且完好無損,持卡人輸入了正確的密碼,並在交易單據上簽了胡某的名字,因而珠寶店對于持卡人刷卡消費的操作是符合規定的。但是,珠寶店對大額刷卡消費還應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從珠寶店營業員的陳述看,持卡人在消費時只提出購買最重的足金黃金項鏈,並不關注價錢多少,且希望盡快刷卡完成交易。這些情況正好符合有關規定所列舉的應當加以防范的可疑行為,但珠寶店卻沒有警覺,在未能確認消費正當性的情況下就讓持卡人刷卡,有一定的過錯。
胡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能妥善保管自身財物,還將出生年月日設置為借記卡的密碼,並將借記卡與身份證放在一起,導致盜卡人輕易套取到借記卡的密碼;同時,胡某在本案爭議的刷卡消費完成後才辦理挂失,對借記卡被冒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存在主要過錯。據此,判決珠寶店賠償胡某損失的20%。
珠寶店不服,上訴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