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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簡稱國儲局)200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北京華儲物資公司、上海鴻升貿易發展公司、深圳市華儲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儲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下屬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儲局能夠按照預算法規定和財政部批復的預算統籌使用資金;清理了歷年遺留問題,研究制定了借貸物資清收辦法;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及時將部分儲備物資投放市場,既更新了庫存物資,也實現了儲備物資的保值增值。但審計也發現,在儲備物資和資金管理使用以及自辦公司經營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借出物資14.04億元逾期未收回。
截止2004年8月,國儲局尚有借出儲備物資約14.04億元逾期未收回,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借貸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借貸物資……借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
(二)用儲備資金7600萬元購買股票。
1995年,國儲局以進口物資為名,撥付該局深圳辦事處所屬深圳華儲實業公司購貨款7600萬元,實際有7545.60萬元被用于購買香港某公司持有的股票。2001年後,因未能辦理股票過戶,該香港公司陸續退還了款項,其中有1500萬元用該公司在北京順義的一處未經評估的房產抵還。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儲備物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儲備資金是收儲國家儲備物資的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三)預付貨款5949.10萬元被改變用途。
1989年,國儲局委托某貿易公司進口物資,該公司未履約,預付貨款2850.35萬元中,有818.99萬元追回後被國儲局深圳辦事處長期佔用,其余欠款被置換為深圳的一處房產,轉入深圳辦事處名下。1989至1994年,國儲局以預付貨款方式委托另一公司進口物資,該公司將購貨剩余款中的1520.25萬元以兩層辦公樓作價充抵,轉入深圳辦事處;另外退還的1578.50萬元經國儲局同意被深圳辦事處用于購買地產。
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儲備物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儲備資金是收儲國家儲備物資的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四)投資房地產等造成損失6287.85萬元。
1992年以來,深圳華儲實業公司變賣其從國儲局借入的儲備物資後,將獲得的收入等共計7147.25萬元投資海南、武漢等地房產及購買土地,因房產已成爛尾樓,土地長期閒置,目前已累計虧損432.81萬元,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借貸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借貸物資對象不對機關、經營流通性公司……嚴防進入物資流通領域和倒買倒賣,借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
此外,1997年,北京華儲物資公司將3000萬元銀行貸款通過成都某公司投資于房地產,後因該公司被注銷,僅收回730萬元,加上利息共計損失2884.04萬元。北京華儲物資公司還投資4100萬元修建高速公路及房地產,凈損失2971萬元。
(五)提供擔保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失5120萬元。
1996至1999年,深圳華儲實業公司未經上級批準,擅自為廣東省儲備物資管理局所屬廣東華儲等三家公司1.17億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後因廣東華儲公司經營虧損無力還貸,深圳華儲實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法院追繳200.39萬元,另有4919.61萬元須承擔被追索債務責任,形成潛在損失。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家物資儲備局關于加強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中“各單位對外開展經營業務,未經國家局批準,不準對外單位出具任何形式的擔保”的規定。
(六)違規出借資金500萬元。
1995年6月,上海鴻升貿易發展公司借給中外合作上海百樂門華美娛樂城有限公司500萬元,到2005年1月才收回20萬元,不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必須遵守以下各項規定:……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用儲備資金購買股票、改變預付貨款用途等問題,要求國儲局進行全面清理,收回資金歸還原渠道;對借出物資難以收回,用儲備物資變價款等投資房地產、提供擔保等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失等問題,要求國儲局深入調查,採取措施,追還物資,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改革財政包幹體制,實行國家物資儲備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強化管理,徹底清理出借物資、資金和自辦公司;規范預算編制,進一步細化預算;健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儲局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專門召開會議,制定整改措施。成立了公司清理和借貸物資清欠領導小組,下發了《國家物資儲備局關于清理係統所屬公司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借貸物資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管理局、辦事處成立專門機構,制定清欠措施和工作進度計劃。目前,已催還部分欠款、物資,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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