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節約優先〕
第四條 〔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條 〔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場配置資源〕
第七條 〔普遍服務〕
第八條 〔能源科技創新〕
第九條 〔能源國際合作〕
第十條 〔能源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法律效力]
第二章 能源綜合管理
第十二條 〔能源管理體係〕
第十三條 〔能源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能源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 〔公眾參與能源決策〕
第十六條 〔能源投資產權制度〕
第十七條 〔能源進出口管理〕
第十八條 〔能源統計和預測預警〕
第十九條 〔能源標準化管理〕
第三章 能源戰略與規劃
第二十條 〔能源戰略的地位與內容〕
第二十一條 〔能源戰略的制定依據〕
第二十二條 〔能源戰略的編制、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規劃的內涵、構成和種類〕
第二十四條 〔國家能源規劃制定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類能源規劃的銜接〕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規劃的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地方能源規劃]
第四章 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
第三十條 〔基本原則〕
第三十一條 〔能源資源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
第三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項目準入〕
第三十四條 〔能源資源合理開採〕
第三十五條 〔能源綜合高效開發利用〕
第三十六條 〔清潔能源開發〕
第三十七條 〔替代能源開發〕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能開發利用及廠址保護〕
第三十九條 〔能源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 〔能源加工轉換項目準入〕
第四十一條 〔企業的安全環保義務〕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補償〕
第四十三條 〔核廢物處理〕
第五章 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四十四條 〔能源供應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能源供應市場主體〕
第四十六條 〔能源供應業務準入〕
第四十七條 〔跨區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八條 〔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開放〕
第四十九條 〔能源基礎設施保護〕
第五十條 〔能源普遍服務〕
第五十一條 [停業歇業審批]
第五十二條 〔能源用戶義務〕
第五十三條 [能源自然壟斷環節監管]
第六章 能源節約
第五十四條 〔節約優先戰略的實施〕
第五十五條 〔優化產業結構節能〕
第五十六條 〔優化消費結構節能〕
第五十七條 〔技術節能〕
第五十八條 〔管理節能〕
第五十九條 〔重點領域節能〕
第六十條 〔政府節能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條 〔節能市場機制〕
第七章 能源儲備
第六十二條 〔能源儲備管理〕
第六十三條 〔能源儲備分類及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能源產品儲備〕
第六十五條 〔石油儲備建設及管理〕
第六十六條 〔能源資源儲備〕
第六十七條 〔國家能源儲備的動用〕
第六十八條 〔地方能源產品儲備〕
第八章 能源應急
第六十九條 〔應急范圍與階段〕
第七十條 〔應急預案〕
第七十一條 〔應急事件分級〕
第七十二條 〔應急事件認定〕
第七十三條 〔應急處置原則〕
第七十四條 〔應急措施授權條件和約束〕
第七十五條 〔應急保障重點〕
第七十六條 〔應急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
第七十七條 〔應急善後〕
第九章 農村能源
第七十八條 〔農村能源發展原則〕
第七十九條 〔農村能源規劃實施〕
第八十條 〔優惠政策〕
第八十一條 〔農村能源保障〕
第八十二條 〔農村能源消費結構優化〕
第八十三條 〔邊遠農村電力扶持〕
第八十四條 〔農村生物質能源發展〕
第八十五條 〔農村節能〕
第八十六條 〔農村能源技術推廣與服務〕
第十章 能源價格與財稅
第八十七條 [價格形成機制]
第八十八條 [市場調節價]
第八十九條 [自然壟斷環節及重要能源價格]
第九十條 [價格激勵與約束政策]
第九十一條 [能源財稅政策基本原則]
第九十二條 〔能源支出預算〕
第九十三條 〔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十四條 〔能源領域政府投資〕
第九十五條 〔節能政府採購〕
第九十六條 〔能源稅收激勵〕
第九十七條 〔能源稅收限制〕
第九十八條 〔能源資源稅費〕
第九十九條 〔能源消費稅〕
第一百條 〔財稅政策的適用〕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條 〔能源科技發展方針〕
第一百零二條 〔能源科技投入〕
第一百零三條 〔能源科技發展機制〕
第一百零四條 〔能源科技重點領域〕
第一百零五條 〔能源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一百零六條 〔能源科技獎勵〕
第一百零七條 〔能源教育與人才培養〕
第一百零八條 〔能源科普〕
第十二章 能源國際合作
第一百零九條 〔國際合作方針與方式〕
第一百一十條 〔境外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 〔境內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能源貿易合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能源運輸合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能源科技與教育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條 〔能源安全合作〕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一百一十七條 〔行政監督〕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社會監督〕
第一百一十九條 〔獲取文件、資料〕
第一百二十條 〔現場檢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強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耗能企業信息強制公開〕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重點能源企業的監管〕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政府責任:行政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政府工作人員責任: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政府責任:國家賠償與補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特殊能源企業責任:管網開放義務保障〕
第一百二十八條 〔特殊能源企業責任:普遍服務義務履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特殊能源企業責任:違法重組並購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一般能源企業責任:報告義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一般能源企業責任:執法配合程序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一般能源企業責任:實體義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能源用戶責任:重點用能單位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能源用戶責任:強制公開義務履行〕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社會主體責任:非法行為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民事賠償優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救濟〕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術語的法律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法律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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