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國股市連續震蕩,成交量下滑,對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呼聲不絕于耳。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它的課徵范圍比較廣,包含對證券交易的課徵,而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
稅率無論升降,都會引起種種“說法”
對于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理由,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點:其一,雙邊徵收。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亞和中國是對買賣雙方徵收,其他國家只對買方或賣方徵收,甚至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其二,稅率過高。買賣雙方分別按3‰的稅率徵收,是全世界收取證券交易印花稅最高的國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的稅率水平在1‰左右。其三,調整頻繁。自開徵以來,多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且幾乎都是突然公布,影響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正常成長。針對上述問題,專家學者們也給出了各種應對之策,如單邊徵收、降低稅率、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性等。
這些觀點有其合理性,但都是單純從救市這一角度出發,只看到了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的表層問題,而沒有分析導致這些表層問題的深層原因。實際上,是否調整印花稅從根本上看是一個稅收立法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印花稅稅率無論升降,都會引起不同利益方的種種“說法”,而不會真正解決問題。
爭論背後,是立法透明化的問題
首先,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徵依據是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該條例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件,因而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印花稅的立法層次較低,而這也是我國稅收立法方面存在的普遍現象。而條例或暫行條例的制定或調整過程並不公開透明,“5·30印花稅”事件引發的風波即是典型案例。
我國應盡快加速各個稅種的立法工作,將各項稅收的暫行條例或條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這樣稅種的開徵和變動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立法的過程中,公民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媒體也會大量報道,機構和個人都會得到大量的相關信息,而不僅僅是少數人的特權。這一點在將個人所得稅扣除額提高到2000元的立法過程中已經得到較好的體現。
就印花稅而言,其稅率多少,應建之于各方納稅人代表充分討論、協商和博弈的基礎之上,並在各種利益集團的訴求大體平衡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其中應明確規定對證券交易課徵的有關事項,這樣才能夠更充分保護各方納稅人的權利。
在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利益日益多元的今天,無論高低,都可能遭遇不同利益方的種種“說法”,因而印花稅的問題,本質是立法程序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問題,而非簡單的“救市”或“抑市”工具。(據新華社《瞭望新聞周刊》
李貞/文)
A股印花稅下調呼聲再次高漲 專家建議單邊徵收
從國際上來看,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成員中的發達國家出于資本流動性的考慮,大部分停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有英國、瑞士、澳大利亞、比利時等國家還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但其稅率普遍是比較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