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徵,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同年11月,深圳對股票買方也開徵6‰的印花稅,我國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徵收,稅
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率統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整為1‰。
2007年5月29日晚,財政部宣布自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